车企宣传“自动驾驶”功能名不副实,车主能否主张退车赔偿?
近日,某地法院审结一起因车企夸大智能驾驶配置功能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车主购车后发现,车辆实际搭载的智能驾驶配置与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中宣传的功能有显著差异,部分核心功能未实现或性能差异较大。车主以车企构成虚假宣传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企的夸大宣传行为足以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构成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判决支持车主退车,车企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芾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围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