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泉州常先生向《维权007》投诉称,2024年1月,他通过二手车商叶某胜订购一辆二手奔驰轿车。按约定,他支付了首付款6.4万元、车辆保险费约1万元,剩余车款约23万元通过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贷款支付。然而,当年5月约定提车时,叶某胜以“银行卡被封、账上没钱”为由一再推脱。常先生多次报警协调无果,此后叶某胜消息不回、电话不接,彻底失联。截至2026年6月,车辆始终未交付,而常先生不得不按月继续偿还银行车贷。
常先生:付了好多钱
等了两年车影都没有
据常先生介绍,2024年1月,他看中一辆二手奔驰轿车,与二手车商叶某胜约定车辆总价约31万元。随后他和对方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但合同被对方收走。“我当时打了6.4万元首付款给他,买保险花了约1万元,剩余23.6万元通过银行信用卡车贷分期支付。对方承诺同年5月可以提车。”

部分首付款记录,图由受访者提供
2024年5月,到了约定提车时间,叶某胜突然告知“个人银行卡被冻结、账户没钱走不了账”,让常先生“再等等”。起初常先生以为只是短暂周转问题,同意宽限几天,没想到对方开始一拖再拖。
常先生向记者提供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还原了一些沟通过程:2024年5月26日:叶某胜语音解释“支付宝、银行卡、微信全部被封,转不出来”,称“老婆的账户也被封了二十几万,星期二(账户)就能接风(解封)”,并承诺“星期五解不解封的话,你过来提车就可以。”2024年6月4日:常先生询问“剩下的尾款全部给你,周五我过去直接提车”是否可行,叶某胜回复“可以”。

常先生和叶某胜的部分交涉记录,图由受访者提供
在追讨车辆期间,常先生多次找叶某胜当面对质,甚至拨打110报警请求协助调解。叶某胜每次都口头答应“马上处理”“下周给结果”,但始终未交付车辆,也未退还首付款及保险费。

常先生和叶某胜的部分交涉记录,图由受访者提供
常先生介绍说,从2024年下半年起,叶某胜逐渐失联——微信消息不回,手机时常关机或拒接,偶尔接通便匆匆挂断,再无下文。

常先生的车贷还要继续归还,图由受访者提供
“到现在2026年6月了,快两年时间了,车没见过,首付和保险不退,银行每个月车贷还得照常还,这算什么道理?”常先生无奈地说。
记者多方努力
依旧联系不上叶某胜
按照常先生提供的电话,记者数次致电叶某胜,但该号码已经显示为空号。
“企查查”上的数据显示,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10月18日,叶某胜曾担任泉州市盈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监事。

数据显示,该公司对外公布的电话,就是常先生提供的叶某胜的联系方式,该公司目前的法定代表人为黄某婷。

据常先生介绍,黄某婷和叶某胜原为夫妻关系。不过这一说法未得到证实。
记者在“企查查”上搜索叶某胜的信息,结果显示他还和泉州一家小吃店有关联,不过记者数次致电该小吃店对外公布的联系方式,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律师建议:保留证据
尽快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常先生的遭遇,《维权007》特约律师、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善志律师表示,从现有情况来看,即使常先生手中未持有购车合同原件,也并不意味着无法证明双方存在车辆买卖关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就交易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若常先生能够提供双方关于购车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购车款转账记录、车辆信息、催促交车或退款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通常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购车交易行为。因此,购车合同并非认定买卖关系成立的唯一依据,聊天记录和资金往来记录同样具有重要证明作用。
林善志律师表示,针对叶某胜目前处于事实上的失联状态、联系电话已成空号的情况,建议常先生不要长期等待,而应尽快采取法律措施固定证据和维护自身权益。一方面,应全面整理并保存现有证据,包括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报警记录以及能够证明对方身份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律师依法调取相关身份信息,明确叶某胜的身份及住址情况。在掌握基本身份信息后,他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即使对方失联,法院仍可依法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推进案件审理,并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在林善志律师看来,关于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的问题,目前仅依据“收款后失联”这一事实,尚不足以直接认定为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在收取款项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叶某胜在交易过程中确实拥有车辆、曾积极推进交易或者存在履行合同的行为,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合同纠纷;但如果经查证其虚构车辆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收款后立即逃匿,或者存在以同样方式向多人收取购车款的情形,则不排除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可能。
因此林善志律师建议,常先生目前一方面可以继续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补充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尽快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债权、固定权利,并依法查找和保全对方财产。这样即使公安机关最终认为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会影响常先生通过法律程序追讨购车款,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记者:廖神
二审:叶军民
三审:丁雁
本文为FM1007福建交通广播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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