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7日,青银高速吕梁段发生一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与掉落地面的轮胎擦蹭,后与中央护栏碰撞,冲入右侧应急车道,与先前因碰撞路面轮胎已停于应急车道内的两辆小型轿车及人员相撞,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5万余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22年2月17日21时20分许,陕西省榆林市驾驶人王某驾驶陕K***11(冀G***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青银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雅沟隧道入口处,挂车第一轴右外侧轮胎发生脱落,并沿道路前进方向滚动约500米,停于距该隧道出口约3米处的左侧车道内。
21时21分许,山西省石楼县驾驶人闫某明驾驶晋J***1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该处,碰撞遗留在左侧车道内的轮胎,后其将车辆驶停入应急车道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21时39分许,山东省济南市驾驶人纪某国驾驶鲁S***8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雅沟隧道出口,碰撞遗留在左侧车道内的轮胎,后其将车辆驶停入应急车道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碰撞发生后,晋J***10号车上1人和鲁S***83号车上5人下车站立于应急车道内。
21时53分许,陕西省米脂县驾驶人郝某飞驾驶陕K***80(陕K***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沿左侧车道行驶至青银高速1023km处(驶出雅沟隧道约44米),在擦蹭该轮胎后,与中央护栏相撞,又冲入右侧应急车道,与上述停在该应急车道内的车辆及路面人员发生碰撞,造成晋J***10号小型轿车1人、鲁S***83号小型轿车4人死亡,鲁S***83号小型轿车1人为躲避碰撞跳桥逃生受伤,车辆及路产不同程度损坏。
经调查认定,郝某飞驾驶陕K***80(陕K***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未及时发现路面情况,未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陕K***11(冀G***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车某军作为陕K***11(冀G***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经营者、换班驾驶人,未发现和排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之规定,王某和车某军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晋J***1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闫某明,鲁S***8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纪某国、乘车人倪某、张某凤、张某和亓某海,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1)安全管理不到位。
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投入安全生产经费,电子运单使用不规范,“有轨无单”现象突出,未严格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2)驾驶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郝某飞驾驶陕K***80(陕K***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在事发隧道内超速行驶、违法变更车道超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
(3)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肇事驾驶人未及时发现遗留在最左侧车道内轮胎,在擦蹭轮胎后,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冲入道路最右侧应急车道。企业未严格实施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未组织考核,未按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4)车辆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
肇事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驱动二桥右轮制动蹄摩擦片磨损不均匀,摩擦片表面裂纹,部分区域磨损达到极限,致使该轮制动效能下降),车辆运行存在安全隐患,企业未及时修理、保养、排除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
(1)事发路段隧道监控感知、巡检不足。
吕梁南公司柳林隧道管理站监控岗位人员配备不足,未能及时巡检发现陕K***11(冀G***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轮胎脱落、滚动并长时间遗留在道路上、多车与轮胎碰撞以及“2·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事发道路管养不及时,存在安全隐患。
吕梁南公司离军路产维护站日常道路管养不及时。雅沟隧道入口前左侧车道伸缩缝混凝土裂缝,入口右侧车道有约2.97㎡坑槽。
(3)高速公路救援力量分布不合理。
吕梁南公司离军路产维护站和离军路网运行保障中队驻站点位与工作区域的应急处置效能不匹配。晋J***10号小型轿车和鲁S***83号小型轿车驾乘人员先后3人拨打“12122”高速公路救援电话,清障车在当事人求助44分钟后到达现场。
(1)高速交警监督隐患治理不到位,隧道通行秩序有待加强。
高速一支队八大队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不完善,督促整改不到位,隧道内肇事货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通行秩序有待加强。
(1)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保障和源头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按规定对车辆实行维护、检测,强化车辆发车前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以及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辆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职责,严禁人为屏蔽、破坏或拔掉车辆动态监控卫星定位装置。
(2)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加强道路感知技术的运用,提高对交通异常事件的感知能力,进一步增强对路面异常情形的发现和处理能力。
要根据管辖实际,合理部署应急救援力量,加强道路巡检和管养,按规定排查、治理道路风险隐患。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企业、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依规使用和监控,加强对运输企业以及个体经营的监督、指导,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货运市场健康、有序、安全发展。
(4)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管控措施,加大对车辆和驾驶人“带病上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三超一疲劳”、不按规定使用动态监控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强化对违法违规企业和驾驶人实施联合约束监管,提高治理成效。
(5)广泛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交通安全文明意识。
负有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复杂道路驾驶常识、应急操作、紧急避险、救援处置、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驾驶人安全素质和驾驶技能。
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户外传媒等形式,大力宣传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采取“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等处置措施和安全行车常识,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