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1日07时15分许,刘某驾驶鲁 Q****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205国道郯城县郯城镇白溪汪村路口,与自南向北行驶魏某驾驶的“海盐 00*****”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魏某手机损坏的交通事故。
民警在获知事故双方无力承担抢救费用后,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急机制。中国人寿财险郯城救助站第一时间联系伤者家属,详细讲解救助政策及申请流程,同步开展材料审核与申报工作。通过多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完成了抢救费用的垫付受理及审核,并垫付了57736.00元抢救费用,保障了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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