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自动驾驶>域外自动驾驶法律概览

域外自动驾驶法律概览

  • 2026-10-25 12:10:42
域外自动驾驶法律概览
本文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袁婉嘉,感谢分享。
编者按 自动驾驶技术的成熟正推动各国法律体系进行系统性重构,2025年至2026年,主要法域在自动驾驶立法领域密集突破,联合国全球技术法规进入最终审议阶段,欧盟解除小批量认证限制,美国联邦立法打破近十年僵局。这些动态表明,全球自动驾驶立法已从“能否上路”的试验探索阶段,迈入“如何规制、如何担责、如何治理”的制度构建深水区。
准入制度的多元路径:从豁免机制到型式认证准入制度是自动驾驶规制的起点,不同法域在这一环节展现出显著的路径差异。联合国:全球技术法规的协调努力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持续推进自动驾驶全球技术法规的制定。2025年,自动驾驶/自主及网联车辆工作组收到自动驾驶全球技术法规首份草案,计划于2026年进入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最终审议阶段。该法规强制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系统,要求证明虚拟工具链等测试的可信度,并采纳“安全案例”制度以证明该系统满足以结果为导向的安全要求。同时规定了在役监测与报告机制。虽然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主要约束其缔约国,但其技术标准的全球协调效应不容忽视。日本已积极参与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框架下的国际规则讨论,目标是在2026年6月前确立包括L4级在内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标准。欧盟:型式认证框架下的渐进突破欧盟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高度依赖整车型式认证框架。对于L3级以下的自动驾驶,主要适用联合国法规;对于L4级以上的高自动驾驶,欧盟曾在2022/1426法规中允许成员国批准,但受限于小批量生产,规定全欧盟范围内每个车型每年的产量不得超过1500辆。2026年3月发布的2026/481法规,以自动代客泊车场景为起点,正式解除小批量限制,允许相关车辆通过整车型式认证进入欧盟市场,同时新法规在激活与停用环节、行驶轨迹规划、碰撞规避及故障应对等方面增设了针对性技术要求。美国:豁免放宽与“安全案例”机制美国自动驾驶准入的核心障碍来自1966年《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确立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该标准要求车辆配备方向盘、刹车踏板等人工控制装置,这与L4、L5级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理念存在根本冲突。制造商虽可申请豁免,但原有制度每年每家制造商仅有2500辆的豁免额度,严重制约规模化部署。2026年审议的《自动驾驶法》草案作出突破性调整:豁免上限大幅提升至每年90000辆并设置分阶段过渡方案;引入“视为批准”机制——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收到豁免申请后一年内未作决定的,申请自动获批;确立联邦优先权,禁止各州自行制定自动驾驶系统性能标准,终结碎片化监管格局。在监管逻辑上,法案引入“安全案例”制度,要求制造商提交证据证明自动驾驶系统不会带来不合理风险,但无需事先审批,延续了美国机动车安全的自认证传统,在技术创新激励与安全底线保障之间寻求平衡。责任分配的制度重构:从驾驶员中心到系统中心传统交通事故责任以人类驾驶员的过错为核心归责依据。自动驾驶技术的引入,使“谁在控制车辆”这一前提性判断变得模糊,各国正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探索责任规则的重构。德国:伦理框架与严格责任2017年,德国发布了全球首份自动驾驶系统设计伦理准则,明确提出“保护人类生命是最优先目标”“事故发生时禁止基于个人特征进行歧视性区分”等核心原则。2021年《自动驾驶法》修正案进一步允许L4级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指定区域运营,确立了技术监督员制度和数据记录器强制要求。在责任承担上,德国《道路交通法》规定车辆持有人需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产品责任法要求制造商对系统缺陷负责。这种“持有人责任﹢产品责任”的双层结构,试图在不依赖过错认定的前提下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通道。日本:许可制度与“运行供用者”责任法人化日本于2022年修订《道路交通法》,准许L4级自动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指定区域运营,创设了特定的自动驾驶许可制度,并结合此前已施行的“运行供用者”概念,试图将驾驶员的责任法人化。日本在维持“自赔责任保险”和“任意汽车保险”双层保险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立法修正,由“运行供用者”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新加坡:多元主体的责任框架设计新加坡2026年5月启动自动驾驶立法公众咨询,将责任与问责机制列为四大核心领域之首。拟议框架将自动驾驶生态系统参与者划分为四类主体——技术供应商、车队运营商、车上安全操作员以及远程操作员。在维持现有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车辆审批、执照制度及违规处罚等方式加以监管,并更新责任规则以覆盖测试和商业化运营全过程。这一框架体现了从“单一驾驶员责任”向“多元主体协同担责”的范式转换。治理的制度分野:安全理念分化与监管路径选择综观域外自动驾驶的准入制度、责任分配,不同法域的制度选择并非技术标准的简单高低之分,其深层根源在于各国对“何为安全”以及“如何保障安全”的认知分歧。美国秉持“市场验证﹢司法纠偏”的安全理念。以柔性准入降低技术创新门槛,以刚性事后惩戒约束企业行为,最终在试错与校正之间实现安全。欧盟则选择“事前预防﹢规则先行”的安全理念。在路径上强调通过严格的型式认证和全生命周期合规要求,以确定性规则抵御不确定性风险。联合国层面缺乏强制的跨国执法权,因而选择了“程序协调﹢标准共识”的中间路径。通过“安全案例”和安全管理体系等程序性要求,在统一技术语言与尊重各国监管自主之间寻找折中方案。三种路径各有其制度土壤,但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命题:如何在技术迭代的不确定性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之间找到动态平衡。这既是域外治理分野的根源,也是各国立法者共同面对的根本挑战。自动驾驶技术的全球化进程,使各国立法者共同面临一个根本挑战:如何在技术迭代的不确定性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域外实践表明,准入制度、责任分配与治理模式的选择,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单一方案,而是深深嵌入各国的安全理念、法治传统与产业政策之中,立法既不宜过于超前而制约创新,也不宜过于滞后而滋生风险。在吸纳国际共性技术标准的同时,各国应根据本国产业结构与发展阶段,探索形成符合实际的治理框架,在保障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技术创新预留制度空间。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