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4日1时许,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某路行驶,行驶至某路段时,启用自动驾驶模式。2时20分许,追尾碰撞乙驾驶的载货汽车,造成本人受伤,两车受损及道路中央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甲送至医院救治。经抽血鉴定,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9毫克/毫升,属醉酒。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乙负事故次要责任。2024年3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6-1-055-003)
一、争议焦点
已开启自动驾驶模式,驾驶主体是人还是机器。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据此,仅具备0-2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驾驶辅助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
本案中,甲驾驶的车辆仅具有驾驶辅助功能。甲在高速公路行车时启动的驾驶自动化系统仅具有驾驶辅助功能,其在驾驶室打瞌睡,怠于监管、控制车辆,不符合安全驾驶规范,事故责任应归咎于驾驶人甲而非驾驶自动化系统,其关于开启驾驶自动化系统后本人没有实施驾驶行为的辩解不能成立。故被告人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作此判决。
三、解决方案
醉酒后,即使是开启自动驾驶模式,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四、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