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常州的一起交通事故判例,在法律圈和车友圈炸了锅:配送员孙某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撞上正常行驶的轿车,交警认定骑手负主责,轿车车主仅次责,可轿车7.5万元的车损索赔,却被法院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全部驳回,最终骑手无需赔偿一分钱。
不少人看完直呼“三观碎了”:明明是闯红灯的人犯了错,为什么守法的车主还要自认倒霉?更让人担忧的是,这则判决被大肆传播后,会不会让本就淡薄的非机动车交通意识更加肆无忌惮?今天我们就来拆解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聊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到底该怎么用,又该警惕哪些被误读的导向。
一、先还原案件全貌:主责骑手为何不用赔车损?
2025年7月,江苏常州,配送员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闯红灯直行,与吕某驾驶的正常通行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轿车严重受损,维修费用高达10.8万元,受让了车损索赔权的维修方,将骑手、其任职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主张按主责70%的比例索赔7.5万余元。
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孙某闯红灯是事故主要成因,承担主要责任;吕某因未尽到安全驾驶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可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维修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的核心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法院认为,机动车在道路运行中,速度、硬度、重量都远高于非机动车,对他人的危险性也更高,危险回避能力也更强,属于交通事故中的“优者”。按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优者本就需要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和避险义务,在非机动车方无主观故意肇事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机动车的车损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二、拆解“优者危险负担”:初衷是保护弱势,不是纵容违规
很多人看到判决的第一反应,是“法律不讲理”,但其实,这个原则从诞生之初,就不是为了“谁弱谁有理”,更不是为了给违规者开脱。
1. 原则的本意:平衡强弱的衡平规则
“优者危险负担”的核心逻辑,是“谁更能控制风险,谁承担更重的责任”。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铁包肉”,一旦发生事故,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的伤害,往往是毁灭性的。因此法律才会向弱势方倾斜,让机动车一方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哪怕无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目的是倒逼机动车驾驶人谨慎驾驶,保护弱势方的生命安全。
2. 原则的边界:它保护的是“无过错的弱势”,不是“违规的闯祸者”
很多人误读了这个原则,把它当成了非机动车违规的“免死金牌”,但实际上,法律从来没有说过“非机动车违规撞了机动车,就可以不用赔任何损失”。
- 首先,这个原则更多适用于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双方过错不明的场景,用来平衡双方的责任比例;
- 其次,它的核心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倾斜保护,而非机动车财产损失的免责;
- 更关键的是,如果非机动车方是故意碰撞机动车,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反过来,故意造成事故的非机动车方,也应当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
而这起案件中,法院驳回车损索赔,本质上是认为,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能要求非机动车方承担,哪怕对方是主责。
三、争议的核心:法律的“公平”,不该变成规则的“破窗”
这起判决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根本问题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判决被传播后,带来的负面导向,以及对“公平”的误读。
1. 朴素正义观的冲突:“谁错谁担责”才是大众认可的公平
在普通人的认知里,闯红灯就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犯错的人,理应承担对应的后果,包括赔偿对方的损失。而这起判决传递出的信号,似乎是“哪怕我闯了红灯、犯了大错,只要我是非机动车,就不用赔机动车的车损”,这显然和大众的朴素正义观相悖。
2. 更现实的担忧:会加剧非机动车的违规乱象
不得不承认,现实中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走机动车道的乱象,早已是城市交通的顽疾。很多骑手为了赶时间,完全无视交通规则,而过往的事故中,哪怕非机动车主责,也常常因为“弱势”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还能拿到赔偿。
这起判决的传播,很可能会让更多非机动车驾驶人产生“违规成本为零”的错觉:反正撞了机动车,我不用赔,甚至我受伤了还能让对方赔,那我为什么还要遵守交通规则?这种心态一旦蔓延,只会让路口的秩序更乱,守法的机动车车主,反而成了“行走的提款机”。
3. 被忽视的细节:车主的损失,到底该谁买单?
这起案件中,轿车车主的7.5万车损,最终只能自己承担,或者走自己的车损险理赔,再由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可代位追偿在非机动车方这里,往往很难落地——很多骑手收入微薄,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保险公司追偿也大多是无果而终。
这就意味着,守法的车主,不仅要承受事故带来的惊吓和车辆贬值,还要承担维修费用,甚至还要面临次年保费上涨的损失,而犯错的骑手,却可以全身而退。这种结果,对守法者来说,何尝不是另一种不公平?
四、我们该呼吁的,不是推翻原则,而是补上规则的漏洞
我并不反对“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初衷,它的存在,确实在很多时候保护了弱势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避免了“弱势方撞了豪车,一辈子都赔不起”的极端不公。但我们更要警惕,这个原则被滥用、被误读,变成纵容违规的挡箭牌。
1. 明确原则的适用边界,不能让“保护弱者”变成“纵容违规”
法律应当明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倾斜保护,不能突破“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底线。非机动车方存在严重过错(如闯红灯、逆行、超速),且是事故主要成因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对应的赔偿责任,哪怕赔偿能力有限,也应当通过法律文书固定其责任,而不是直接免除其赔偿义务。
2. 提高非机动车的违规成本,让规则长出牙齿
光靠道德约束,永远管不住乱象。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等严重违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罚款,还要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多次违规的,应当限制其上路。同时,强制推广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让骑手有能力承担事故带来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一句“我没钱”就可以了事。
3. 司法判决要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院的判决,不仅是解决个案纠纷,更在传递社会的价值导向。这起判决中,驳回车主的车损索赔,看似符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却忽略了它可能带来的负面导向。司法裁判应当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找到平衡,不能让守法者寒心,更不能让违规者觉得“违法无成本”。
写在最后
我们保护弱者,从来不是为了让弱者肆无忌惮地犯错;我们强调“优者危险负担”,也从来不是为了让机动车车主为别人的违规买单。法律的公平,应当是双向的:既要保护弱势方的生命安全,也要保护守法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既要让强势方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也要让犯错方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希望这起案件的争议,能推动相关规则的完善,而不是成为非机动车违规的“底气”。毕竟,交通秩序的维护,从来不是靠偏袒某一方,而是靠每一个参与者都敬畏规则、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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