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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雨水篦子松动扎坏业主轿车电池包,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 2026-08-06 09:37:26
【以案普法】雨水篦子松动扎坏业主轿车电池包,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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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魏某按约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及车位服务费。2025年9月6日晚上10时,魏某驾驶其名下的比亚迪牌新能源汽车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在地下车库行驶过程中通过汽车通道上的雨水篦子时,雨水篦子松动,造成车辆通过时雨水篦子活动翘起,碰到了车辆的底盘,造成电池包总成损坏。物业公司到达现场查看现场情况。事发时,雨水篦子损坏用铁丝捆绑。魏某将车辆交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支出维修费15000元。魏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维修费15000元。

法院审理

魏某系案涉小区业主,其与物业公司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魏某的车辆在小区地下车库行驶过程中,因雨水篦子翘起遭到损坏。魏某有权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雨水篦子负有维护和管理义务,魏某车辆正常行驶时通过雨水篦子时,雨水篦子翘起造成车辆底盘损坏,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对雨水篦子尽到了养护义务,也未设置围挡或警示标识,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应赔偿因此给业主魏某造成的财产损失。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雇员驾驶雇主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与雇员驾驶车辆致他人财产损坏不同,雇员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应适用过错原则,应审查雇员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直接换算成追偿权案件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可以作为评价主观状态的参考因素。

《民法典》颁行前,《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用人单位是通过内部管理关系、根据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则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责。这更有利于用人单位强化内部管理、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如果用人单位内部规则中未予明确,则用人单位就没有追偿的法律或约定依据。而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行为是用人单位无法控制的风险,用人单位对自己无法控制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违背风险控制理论,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导致工作人员恣意妄为,不利于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民法典》颁布后,对雇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192条规定,工作人员的一般过错责任全部由用工者承担,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用工者才能行使追偿权。这是基于工作人员从事职务行为是为用工者利益的,用工者就应为工作人员的一般过错行为承担风险,这是符合报偿理论和风险控制理论的。用工者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对外承担转承责任后,《民法典》赋予用工者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不再通过内部规则追责,用工者进行追偿更为便捷,但该规则将追偿不能的法律风险分配给用人单位,这与用工者责任的基本原理相符,因为用工者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和更具分摊风险的能力,因此将追偿不能的风险分配给用工者也更合理。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要件包括:一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二是用人单位已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上述构成要件的难点在于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故意、过失是对行为人主观心态与行为状态的综合判断,一般认为,侵权法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然实施加害行为。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尽到普通人应当尽到的通常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实务中,对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行为违法性,违法行为可作为认定重大过失的依据;二是是否违背公司规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惯例,是否尽到行业要求的合理注意义务;三是是否违背一般人的正当注意义务;四是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工种注意义务、危险程度的高低。

审判实践中,雇员驾驶雇主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与雇员驾驶车辆致他人财产损坏不同,雇员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应适用过错原则,应审查雇员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直接换算成追偿权案件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可以作为评价主观状态的参考因素。

《民法典》颁行前,《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用人单位是通过内部管理关系、根据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则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责。这更有利于用人单位强化内部管理、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如果用人单位内部规则中未予明确,则用人单位就没有追偿的法律或约定依据。而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行为是用人单位无法控制的风险,用人单位对自己无法控制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违背风险控制理论,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导致工作人员恣意妄为,不利于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民法典》颁布后,对雇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192条规定,工作人员的一般过错责任全部由用工者承担,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用工者才能行使追偿权。这是基于工作人员从事职务行为是为用工者利益的,用工者就应为工作人员的一般过错行为承担风险,这是符合报偿理论和风险控制理论的。用工者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对外承担转承责任后,《民法典》赋予用工者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不再通过内部规则追责,用工者进行追偿更为便捷,但该规则将追偿不能的法律风险分配给用人单位,这与用工者责任的基本原理相符,因为用工者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和更具分摊风险的能力,因此将追偿不能的风险分配给用工者也更合理。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要件包括:一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二是用人单位已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上述构成要件的难点在于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故意、过失是对行为人主观心态与行为状态的综合判断,一般认为,侵权法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然实施加害行为。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尽到普通人应当尽到的通常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实务中,对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行为违法性,违法行为可作为认定重大过失的依据;二是是否违背公司规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惯例,是否尽到行业要求的合理注意义务;三是是否违背一般人的正当注意义务;四是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工种注意义务、危险程度的高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物业服务应当妥善维修、养护、清洁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大体可以分为下述六个方面:维修养护义务;环境管理义务;经营管理义务;秩序维护义务;安全保护义务;制止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
维修养护义务应当是物业服务人的第一义务,物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果缺乏维修养护导致物业不能正常实现其功能,物业价值将大打折扣。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日常养护,防止设施设备老化损坏,同时应当对共有部分进行检查检修,及早发现问题并解决,确保物业正常使用。本案物业公司未履行维修养护义务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应当赔偿业主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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