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的问世,是中国在国际标准制定领域从跟跑、并跑迈向领跑的标志性成果。中国不仅位列六方牵头方之一,更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核心推动作用。中国担任WP.29自动驾驶与网联车辆工作组(GRVA)副主席国、自动驾驶功能要求工作组(FRAV)联合主席国,牵头编制了法规中技术背景、制定原则、技术依据等核心内容,围绕动态驾驶任务、人机交互、测试验证方法等提出数十项技术提案。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在国际通行的多支柱法试验方案基础上,创新性提出了统一的标准化试验场景方案,为国际法规的落地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支撑。这些事实表明,中国已深度嵌入全球自动驾驶规则制定的核心决策层,在标准话语权层面实现了实质性突破。
理解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对各国的影响,需要首先把握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准确定位。全球首个自动驾驶系统全球技术法规是在1998年《关于制定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的协定》框架下制定的,缔约方仅负有推动国内法规吸纳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并定期报送进展的程序性义务,不存在必须完整转化适用的实体强制法律义务,各国立法仅需将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作为重要技术参照予以考量。换言之,它是一种凝聚了主要汽车市场技术共识的软法文件,依靠自身权威与市场倒逼机制形成实际影响力。即便文件不具备法定强制约束力,缔约方一旦偏离这套标准,其车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便会陷入合规劣势。这种软法治理模式体现了国际汽车技术法规领域独特的规范生成机制,即技术共识先于法律约束,借助市场运行规律,提升制度实际作用。
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的国际法定位折射出软法治理在全球汽车技术标准领域的独特效能。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的效力主要是通过技术权威性和市场传导机制实现“事实上的约束”。这意味着缔约国在全球标准制定中的制度性权力,即议程设置、议题框架和规则文本的主导能力,比单纯的法律义务更具战略价值。对中国而言,主导规则制定所获得的不仅是话语权,更是在软法框架下重塑全球治理议程的制度能力。
深入分析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的效力传导机制,有助于理解其对各国立法的差异化影响。通过市场准入基准设定、合规成本规模效应和监管竞争锚定效应三重机制,该法规对各国立法产生了深远的牵引效应。
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确立的自动驾驶安全最低国际基准,使得任何低于该基准的国内标准都将使本国成为低安全标准市场,本国车企在国际市场面临合规障碍;统一标准落地后,一次认证可覆盖多个缔约方市场,显著降低研发和认证成本,形成强大的市场倒逼力量;同时,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为各国监管者提供了一个现成的制度参照系,无论尚未建立完整法规还是已有相应立法的国家,都面临对标和兼容的外部压力。
面对同一部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主要汽车市场的回应策略呈现出显著差异。欧盟配套的联合国自动驾驶专项法规预计2026年年底起分阶段强制落地,采取渐进式规则升级路径。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自动驾驶法规,主要依赖监管豁免和各州分散立法的结构性特征,使其回应方式更为审慎渐进。日本在2020年即批准了L3级车型,但在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制定中更多体现为对规则的适配而非引领,面临如何将既有立法与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新框架对接的挑战。
中国作为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的核心牵头方和规则的主要起草者,面临的问题不是如何对接外部标准,而是如何将规则制定的话语权转化为国内制度竞争力。工信部已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国际法规与国内标准有效衔接”,这一表述本身就蕴含了治理能力提升的内在逻辑。规则制定者的制度角色决定了中国特殊的治理逻辑。对中国而言,国内标准与国际法规的衔接不应被理解为简单的“对标”,而应当被理解为以我为主的能力建构过程。中国的地方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在制度效能上已展现出自身特色:全国超过50个城市出台试点政策、十余部地方立法为国家层面制度积累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这一经验表明,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区域差异显著的大国,央地互动的立法模式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
中国在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领域已经形成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国家—地方—国家”立法路径。在国家层面,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新增了自动驾驶上路合法性及安全性的法律规定;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四部委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在国家法规层面对准入和上路通行打开了政策通道;《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明确了L3至L5级的技术分类,为法律责任划分提供了基础。在地方层面,北京紧盯数据安全管理,体现了鼓励创新、审慎包容的理念;上海锚定产业链发展与准入测试,体现了扶持与规范相结合的理念;江苏深耕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现了过罚相当、根据过错承担责任的理念。
实现国内标准与国际法规的有效衔接,需要从国际法视角处理好三个核心命题。
第一,国家主权与国际协调的关系。在全球技术法规的软法框架下,缔约国享有充分的立法自主权。中国当前正在推进的自动驾驶系统强制性国家标准已完成编制、完成社会公示,履行国家标准报批程序,采取了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全面覆盖与中国特有交通场景细化要求相结合的策略,即以国际共识为基础框架,嵌入本土化的更高要求。这一策略的法律逻辑在于,利用软法框架赋予的自主空间,在不违反国际承诺的前提下实现监管目标的本地化,既保持了与国际基准的可比性和互认基础,又保留了针对中国密集非机动车流、复杂路口交互等特有场景的必要弹性。
第二,制度输出的能力建构。中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主导地位,为国内制度的国际推广提供了战略通道。由我国牵头制定的自动驾驶测试场景评价国际标准已正式发布,该标准对测试场景评价流程与试验方法作出明确规定,是支撑多支柱验证方法应用的核心要素。下一步,应通过ISO等国际标准渠道将中国的特色做法,特别是ODD分类体系、场景库建设、车路云一体化等优势领域从中国方案上升为国际共识,实现规则制定话语权的可持续转化。其法理基础在于:在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软法治理框架下,议程设置权和标准定义权本身就是制度竞争力的核心来源,主动输出规则比被动适应规则具有更高的战略价值。
第三,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生效时间窗口(自2026年6月全会表决通过起,预计约一个月正式生效)与国内强制性国标建议实施日期(2027年7月1日)之间存在显著时间差。这一制度时差既是合规风险的窗口期,也为中国利用规则主导者地位主动参与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后续修订和实施指南制定提供了时间优势。建议在此窗口期内,将地方试点中积累的实践数据如车路协同场景下的安全验证经验转化为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实施指南的正式提案,占据规则解释的主动权;同时,利用规则主导者身份,推动全球自动驾驶技术法规后续修订纳入对中国特色的制度性认可,降低国内标准与国际基准的长期协调成本。
这一制度衔接策略本质上是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塑造者的角色跃迁。回看欧盟、美国、日本的不同回应路径,无论是欧盟的快速强制化、美国的渐进对接还是日本的适配转型,本质上都是在既定规则框架内的被动选择。只有中国拥有重塑规则走向的能力,但这一制度优势并不会自动转化为产业竞争力。标准领先不等于产业领先,若中国仅满足于参与制定而未能在芯片、操作系统等底层技术实现突破,仍可能陷入有标准、无核心的困境。破解这一困境的关键在于,将规则制定话语权切实转化为产业发展的制度竞争力,形成从产业实践到制度供给,再到规则输出的良性循环。
全球首个自动驾驶技术法规的发布,开启了统一标准的新时代。各国回应策略的不同折射出不同的制度路径和产业利益。中国作为规则的核心牵头方,应当坚持“稳步探索、国家引领、地方先行先试”的既有路径,在此基础上有序推进国内标准与国际法规的实质性协调。规则统一只是起点,真正的考验在于谁能将统一的规则转化为本国的制度竞争力、谁又能在规则的持续演进中掌握话语权。对中国而言,这既是一个国际法的制度命题,更是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战略命题。在全球汽车产业规则重构的历史关口,如何将标准制定的话语权转化为产业发展的制度优势,将决定中国在这场百年变革中的最终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