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 R. 7390
在众议院
2026年2月5日
拉塔先生提出了以下法案;该法案已提交能源与商务委员会以及外交事务委员会审议,具体审议期限由议长后续确定;各委员会将分别审议属于其职权范围的有关规定。
为修订美国法典第49编,涉及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对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的权限,以便为该类车辆提供安全措施,以及其他目的。
由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联席会议上通过本法案:
第1条 简称;目录
(a)简称。——本法案可称为《2026年车辆演进中保障生命安全、推动未来部署及研究法案》,或称《2026年自动驾驶法案》。
(b)目录。——本法案目录如下:
第 1 条 简称;目录
第 2 条 目的
第 3 条 更新或新增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的安全要求
第 4 条 机动车测试或评估
第 5 条 失效
第 6 条 保护联网车辆的安全
第2条 目的
本法案的目的是确保美国继续在全球汽车和自动驾驶领域保持领先地位,提高道路安全、交通便利性和可及性,并通过制定有关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的设计、制造和性能相关的规则和条例,鼓励此类车辆的测试和部署,从而创造美国就业机会。
第3条 更新或新增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的安全要求
(a)一般规定。——《美国法典》第49编第VI分编第301章第二分章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30130.自动驾驶系统的机动车安全标准
“(a)定义。——
(1)一般规定——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在本条以及第30103条、第30112条、第30122条和第30131条中规定:
(A)自动驾驶系统专用车辆是指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其设计目的是在车辆运行设计范围内的任何行程中,在任何常规或正常操作条件下,完全由4级或5级自动驾驶系统在无人驾驶操作下运行。
(B)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是指任何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
(C)自动驾驶系统是指
(i)能够持续执行整个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的硬件和软件,无论该系统是否局限于特定的设计运行范围;
(ii)仅包括符合3级、4级或5级自动化定义的系统。
(D)动态驾驶任务备用方案指,在发生动态驾驶任务相关的系统故障后,或者当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驶离该车辆的设计运行范围时——
(i)车内已做好备用准备的用户为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或达到最小风险状态而采取的响应;或
(ii)自动驾驶系统为达到最小风险状态作出的响应。
(E)动态驾驶任务性能相关系统故障指自动驾驶系统、其他车辆系统或者二者均发生故障,导致自动驾驶系统无法持续可靠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
(F)动态驾驶任务:
(i)指在道路交通中驾驶机动车辆所需的所有实时操作和策略性功能;
(ii)排除任何战略性功能,例如行程安排和目的地或途径点的选择;
(iii)包括:
(I)通过转向控制车辆的横向运动;
(II)通过加速和减速控制车辆的纵向运动;
(III)通过物体和事件的检测、识别、分类及响应准备来监测驾驶环境;
(IV)执行对物体和事件的响应;
(V)操作规划;以及
(VI)通过照明、鸣笛、信号、手势或其他指示方式提高车辆的可见性。
(G)后援用户指配备了已启用3级自动驾驶系统功能的机动车辆的用户,该用户——
(i)具备驾驶车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以及
(ii)能响应自动驾驶系统发出的干预请求,并能察觉车辆中与动态驾驶任务性能相关的系统故障。
(H)车内后援用户指坐在驾驶座上的、具备应急响应能力用户。
(I)3级/4级/5级的含义与国际自动汽车工程师学会2021年4月版J3016推荐实践《道路机动车辆驾驶自动化系统相关术语的分类和定义》中对这些术语的定义一致。
(J)最小风险状态指当一段行程无法或不应继续时,车内后援用户或自动驾驶系统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备用方案后,为降低碰撞风险而使机动车辆进入的一种稳定、停止的状态。
(K)设计运行范围指自动驾驶系统或其特定功能被专门设计用于运行的条件,包括任何环境、地理和时间限制,或某些特定的交通或道路特征的必要存在或缺失。
(L)部长指交通部长,由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局长代行其职。
(M)弱势道路使用者一词——
(i)指在道路上或道路附近,但不是三轮以上机动车辆乘客的个人;
(ii)包括行人、自行车骑行者、摩托车骑行者、轮椅使用者,以及任何其他非机动车(如全地形车、拖拉机)的驾驶人或乘客。
(2)定义更新
(A)采用国际自动汽车工程师学会定义——对于第(1)款中定义的任何术语,部长应采用国际自动汽车工程师学会2021年4月版J3016推荐实践《道路机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相关术语的分类与定义》中规定的任何定义。
(B)审查:
(i)一般规定——在国际自动汽车工程师学会发布第(A)项所述的自动驾驶系统任何定义之日起180天内,部长应——
(I)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对该定义清晰度和客观性的审查报告;以及
(II)可向国际自动汽车工程师学会提供反馈,就任何此类定义的更新提出建议。
(ii)修订后标准的使用
(I)决定——在国际自动汽车工程师学会修订第(A)项所述定义后的120天内,部长应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修订通知后,决定是否修订第(1)款所定义的任何术语。
(II)不采用修订后定义的决定的效力——若部长决定不采用修订后的定义——
(aa) 部长应将其决定通知国际自动汽车工程师学会;以及
(bb) 第(A)项所述的定义仍然有效。
(b)自动驾驶系统要求—
(1)一般规定—
(A)要求安全论证文件。——制造商不得制造以供销售、销售、要约销售、投入商业流通或为投入商业流通而交付,或进口至美国的任何自动驾驶系统或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除非制造商已为该自动驾驶系统或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制定了符合第(3)款所述要求的安全论证文件。
(B)法规与程序。—— 根据第(3)、(4)和(5)款的规定,部长可制定条例以确立——
(i) 安全论证文件的客观内容要求;以及
(ii) 制造商就安全论证文件的完成进行认证,并根据第30166条的要求向部长提供安全论证文件的程序。
(C)部长对自动驾驶系统能力的修改——部长可以规定机动车安全标准,以界定、修改或解释第(5)款中描述的自动驾驶系统能力。”
(2)对安全论证文件的安全标准。—
(A)安全标准—最迟于2027年9月30日,交通部长应颁布一项最终规则,根据第30111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标准,要求每个制造以供销售、销售、要约销售、投入商业流通或为投入商业流通而交付,或进口至美国的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或拟安装在未配备该系统的机动车上的自动驾驶系统的制造商——
(i)为其生产的每个符合本条要求的每种自动驾驶系统版本制作第(3)款中描述的安全论证文件;以及
(ii)根据第30166条要求,向部长提供该安全论证文件。
(B)截止日期。——如果部长未能在(A)项所述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部长应向众议院能源与商务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商务、科学和运输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未能按时完成的原因。
(C)特别规定。——根据本款颁布的任何机动车安全标准,均优先于第(1)款下的任何冲突要求。
(1)安全论证文件的要求。——第(1)和(2)款中所述的安全论证文件应提供经论据和证据支持的主张,以证明制造商的结论,即拟用于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构造和性能不会造成事故、死亡或伤害的不合理风险,并应包括:
(A)对自动驾驶系统的各硬件和软件组件的描述,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i)制动、转向和计算能力。
(ii)冗余。
(iii)自动驾驶系统传感器套件的各项功能。
(iv)自动驾驶系统与车辆平台(包括其动力系统)的集成情况。
(B)对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运行范围的完整描述,以及该系统如何在自身设计运行范围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各要素。
(C)各项工程方法,包括用于设计和评估自动驾驶系统性能以及确保机动车安全的各项风险分析。
(D)使用(C)项所述的方法对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性能进行的分析,包括正常驾驶和避撞能力中的各项能力,以及制造商在评估此类性能的验收标准。
(E)对自动驾驶系统如何预测和应对任何潜在碰撞的解释。
(F)对任何车集成系统的描述,该系统在车辆执行或进入最小风险状态时,通过视觉或数字方式向附近的道路使用者发出危险警示,包括任何自动激活高可见度照明模式、向任何联网车辆和道路基础设施传输数字危险信息,或同时执行上述两项操作的系统。
(G)对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如何满足第(5)款所列各项能力的解释。
(4)自动驾驶系统能力。——本款所述能力如下:
(A)自动驾驶系统能够在自动驾驶系统的运行设计范围内执行完整的动态驾驶任务,并能够识别其运行设计范围的边界。
(B)自动驾驶系统能够检测并适当响应在相关运行设计范围内可能存在并位于自动驾驶系统附近的任何弱势道路使用者。
(C)对于3级自动驾驶系统,自动驾驶系统能够清晰明确地传达自动驾驶系统状态以及用户是否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并且在向后援用户转移控制权期间,提供足够的预留时间,以便后援用户安全地接管动态驾驶任务并安全地维持车辆控制,直到后援用户已接管控制权且完成控制权的转移。
(D)对于4级和5级自动驾驶系统,自动驾驶系统能够在必要时安全地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E)自动驾驶系统能够检测其操作运行设计范围的边界,并在运行设计范围的一个或多个条件不再满足时作出适当响应,无论是通过达到最小风险状态,还是在3级自动驾驶系统的情况下,提醒后援用户介入并接管动态驾驶任务。
(F)自动驾驶系统能够检测并响应任何物体或事件,包括在相关运行设计范围内可能存在并位于自动驾驶系统附近的应急车辆、应急人员和校车,且这些物体或事件与自动驾驶系统的任何驾驶决策相关。
(G)自动驾驶系统能够遵守任何适用的州或地方交通法规,以及与动态驾驶任务运行相关的任何法律。
(H)网络安全计划的描述,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i) 关于制造商在检测和应对网络攻击、未经授权的入侵和虚假车辆控制指令方面的实践的书面网络安全政策。
(ii) 用于识别、评估和降低因网络攻击或未经授权的入侵(包括虚假和恶意的车辆控制指令)的与机动车安全相关的、可合理预见的网络风险的流程。
(iii) 用于采取预防性和纠正性措施,以降低自动驾驶系统或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中与机动车安全相关的、可合理预见的网络风险的流程,包括事件响应计划、通过测试或监控保护关键控制、系统和程序的未经授权入侵检测和预防系统,以及基于变化情况对该流程的更新。
(5) 要求的报告。——在本法案颁布后四年内,部长应向众议院能源与商务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商务、科学和运输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针对自动驾驶系统和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且部长认为有必要根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11条颁布的潜在新标准的建议。
(c)人工控制
(1)要求——制造商不得销售、要约销售、投入商业流通或为投入商业流通而交付,或进口至美国任何配置或改装后可搭载一名及以上乘员的自动驾驶系统专用车辆,除非该车辆配备以下功能:
(A)为车内乘员提供从车内发出指令的方式,使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B)在车辆达到最小风险状态后,允许乘员安全离开车辆。
(2)机动车安全标准豁免
(A)人工操作控制装置:若车辆配备本款第(1)项所述系统,根据第30111条颁布的机动车安全标准,不得要求制造商为自动驾驶系统专用车辆配备仅用于辅助人类驾驶员的人工操作控制装置。
(B)为运输货物配置的车辆:根据第30111条颁布的机动车安全标准,不得适用于要求用于运输货物且不搭载一名及以上乘员的自动驾驶系统专用车辆制造商,通过在车辆上配备仅用于辅助自动驾驶系统专用车辆中人类驾驶员的人工操作控制装置来符合该标准。
§30131.国家自动驾驶车辆安全数据存储库
(a)定义——在本条中:
(1)适用范围内的事故指在美国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A)且涉及:
(i)死亡事件
(ii)导致人员从事故现场被送医接受治疗的伤情
(iii)安全气囊弹出
(iv)撞击弱势道路使用者
(v)车辆被拖离现场;以及
(B)事故发生前30秒至事故结束期间的任何时刻,自动驾驶系统均处于运行状态。
(2)存储库指根据(b)款设立的国家自动驾驶车辆安全数据存储库。
(3)州交通监管机构指各州机动车管理部门、交通部门,或相应的州或地方同等机构。
(b)规则制定要求——交通部长最迟于2026年9月30日前颁布最终规定,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国家自动驾驶车辆安全数据存储库,用于接收和存储自动驾驶系统制造商以及配备自动驾驶系统车辆制造商的适用范围内的事故的数据。
(2)以客观条款形式规定,要求上述制造商须在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制造商收到该事故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较晚者为准),向部长报告其所知的具体事故信息,以供录入数据库。所报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A)时间和地点
(B)涉事车辆
(C)是否涉及弱势道路使用者
(D)事故造成的任何伤亡情况
(E)地方主管部门是否介入调查
(F)事故相关情况概要。
(3)上述制造商须按季度向部长提交报告,说明其所生产的配备自动驾驶系统车辆在上一季度中启用自动驾驶系统状态下的总行驶里程,包括在商业运营期间用于营运服务的总行驶里程。
(4)制定相关州交通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调阅第(2)款所指适用范围内的事故相关信息的程序。
(5)要求——
(A)与相关州或地方交通运输监管机构共享的任何信息,均受到《联邦法规汇编》第49编第512部分所确立的商业机密保护措施与程序的保护,并根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b)(3)条及第552a条的规定免于披露;以及
(B)任何此类相关州或地方交通运输监管机构均须遵守《联邦法规汇编》第49编第512部分所确立的相同受保护商业机密保护措施与程序。
(6)建立用于公开使用该数据存储库收集的数据的系统,但须遵守《联邦法规汇编》第49编第512部分所确立的商业机密保护措施与程序。
(7)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第(2)款所述适用范围内的事故的信息与数据存储库中任何其他公开报告数据之间的重复。
(8)要求制造商报告涉及适用范围内的事故且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是否已根据第30112(b)(10)条获得运营授权。
(c)季度里程报告的终止
(1)总行驶里程:除第(2)款规定外,根据(b)款颁布的最终规则之日起5年后,(b)(3)款所述要求不再适用。
(d)废止: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发布的《2021-01号常设一般命令》,自根据(b)款颁布的最终规则的合规之日起,不再适用于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
(e)生效日期:本条自2026年9月30日起生效。
(b)技术性和一致性修订——《美国法典》第49编第6分编第301章第2章节的条款表,在末尾增加以下内容(予以修订?):
30130.自动驾驶系统的机动车安全标准。
30131.国家自动驾驶车辆安全数据存储库。
(c)执法权:《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65(a)(1)条,在“30127”后增加“30130、30131”。
(3)自动驾驶系统以及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优先适用联邦法律
(A)一般规定
除(B)项另有规定外,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不得制定和实施任何具有该州或该州政治分支机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则、法规、要求、标准或其他规定,若该条款:
(i)若制造商已为该自动驾驶系统以及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制作符合第30130(b)3条要求的安全论证文件,仍全部或部分禁止制造商制造以供销售、销售、要约销售、投入商业流通或为投入商业流通而交付,或进口至美国的自动驾驶系统或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或
(ii)要求自动驾驶系统和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制造商,向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报告适用范围内的事故。
(B)例外情形——尽管有(A)项规定
(i)各州可执行与第30130(b)1条(A)或(B)项或第30131条规定完全一致的法律或要求;
(ii)遵守第30130(b)(1)条(A)或(B)项或第30131条的规定,并不免除相关人员根据普通法应承担的责任。
(C)本款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取代各州或地方机关下列事项的权限:
(i)交通法律;
(ii)车辆登记;
(iii)安全和尾气排放检测;
(iv)州或其下属行政区范围内运行车辆的拥堵管理;
(v)保险;
(vi)普遍适用的消费者保护法;或
(vii)环境法律或法规。
(D)本款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为禁止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维持、执行、制定或继续实施(这里就没有漏,再次强调漏翻译应避免)任何与经销商、制造商或分销商销售、分销、维修或服务配备自动驾驶汽车或自动驾驶系统有关的法律或法规。
第4条 机动车测试或评估
《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12条作如下修订——
(1)在第(b)(10)款中:
(A)第(C)项结尾删除句号并插入“;或”;
(B)将第(A)至(C)项分别重新命名为第(i)至(iii)项,并向右缩进2个字符;
(C)把“对承诺在测试或评估结束后或本款生效前不销售该机动车的制造商开展评估”替换为:“由制造商进行评估,该制造商同意在测试或评估结束后不销售、出租、要约销售、出租用于测试或评估该机动车”。
(D)在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B)自动驾驶系统或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定义见第30130(a)条)或其任何零部件的制造商,若同意在测试或评估结束后,不销售、不出租(租赁or出租请斟酌)、不要约销售、不出租用于测试或评估的自动驾驶系统、自动驾驶汽车或其零部件。”;以及
(2)在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c):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的测试或评估的商业运营许可。
(1)交通部长授权。在符合本款第(2)项规定的前提下,交通部长可授权制造商依据(b)(10)款对配备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开展测试或评估,开展有限商业运营,包括搭载公众作为乘客出行、运输货物,并将该商业运营纳入测试或评估的一部分。
(2)评估考量。部长根据第(1)项授权的任何有限商业运营,应考虑制造商的运营使用场景以及制造商进行测试或评估的目标,并须遵守部长根据运营使用场景所制定的限制,以确保本款下的测试或评估不构成对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实际部署,其中可能包括:
(A)对参与测试或评估的车辆数量、行驶里程、营收规模和部署期限(按各辖区分别设定)的合理限制;
(B)交通部长根据本章其他条款赋予的职权所设定的任何其他监督与透明度要求。”
第5条 失效
对《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22(b)条作如下修订——
(a)在“制造商”前插入“(1)一般规定:”;以及
(b)在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2)例外情形。——当自动驾驶系统独立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时,制造商为安全起见,临时禁用或改变与人类驾驶员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相关的装置或功能的,本款第(1)项规定不适用。”
“(3)适用例外情形应符合第30130节规定。——任何主张适用第(2)款例外情形的制造商,均须遵守第30130(b)节的规定。”。
第6条 保护联网车辆的安全
(a)审查。本法颁布之日起1年内,商务部长应经与相关机构负责人协商后,对《保障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联网车辆》最终规则的实施情况(《联邦公报》第90卷第5360页)开展/进行审查。
(b)简报。第(a)款所述审查完成之日起60日内,商务部长应就最终规则实施情况,向众议院能源与商业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商务、科学与运输委员会及外交关系委员会提供简报。
(c)机构的定义。本条中的“agency”的含义与《美国法典》第5编第551条中的定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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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鲁锐
审核:赵自轩

高宁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5级本科生

杨凯珊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4级本科生

张亦弛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4级本科生

陈润颖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5级本科生

黄梓宸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5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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