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紫阳蒿坪镇的汪某驾驶机动车与同镇向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向某及与向某同车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向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循右侧通行原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负次要责任。向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向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程度为十级。汪某驾驶的车辆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向某损失,下余部分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按照4:6责任比例赔偿。向某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均是向某自付,其他损失汪某一直未赔偿。向某于2025年12月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其按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蒿坪法庭审理了案件后,与汪某、保险公司联系了解具体情况。汪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自身车辆维修产生费用1600余元,亦应由向某按责任比例承担,遂当庭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向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等损失,而保险公司认为向某要求金额过高,不合理,几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氛围一度十分紧张。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虽双方提起反诉、矛盾对立,但核心争议仍集中在赔偿金额的核算上,若简单判决不仅会增加双方诉累,还可能激化矛盾。为高效化解纠纷,法官决定搁置争议、优先调解,采用“背靠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中,法官首先向三方释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明确主次责任对应的赔偿比例,结合双方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车辆维修清单等证据,逐一核算合理赔偿金额。同时,法官耐心倾听诉求,对向某说明汪某反诉的合法合理性,对汪某解释赔偿项目的核算标准,对保险公司释明法律规定的赔偿内容,引导几方换位思考。针对争议较大的赔偿金额,法官逐项拆解、逐项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讲明法律规定,又兼顾情理道义。
经过法官多轮耐心调解与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逐渐消解,均认识到自身在事故中的责任。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于一次性支付向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向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汪某自愿放弃反诉诉讼请求。
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立即进行保险赔偿流程,双方握手言和,一场反诉相向的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承办法官:阮书讷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常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休,甚至提起反诉,既耗费时间精力,也易伤和气。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既高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矛盾激化,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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