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合规性评估
8.1 安全管理体系SMS审核
8.2 测试环境评估
8.3 安全论证评估
8.4 部署后安全评估
8.2 测试环境评估
8.2.1 虚拟测试环境
8.2.1.1 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验证制造商使用的每个仿真工具链是否适合进行符合第7.2.1段所列要求的虚拟测试。
8.2.1.2 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评审制造商提供的文档,以确定仿真工具链是否适合进行虚拟测试。
8.2.1.2.1 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评审支持制造商关于仿真工具链能力及其范围声明的文档和证据。
8.2.1.2.2 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可要求制造商演示仿真工具链的执行和结果生成,以验证证据符合法规第7.2.1段的规定,并了解仿真工具链的使用。
8.2.1.2.3 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审核制造商提供的信息,并可要求进行额外测试以验证其声明。审核和任何额外测试的结果应被评审,任何疑虑或差异应记录并与制造商共同评审。
8.2.1.2.3.1 如果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无法确认结果提供的信息与制造商提供的信息之间存在适当的一致性,或提出其他疑虑,且制造商无法对差异提供合理解释,则制造商应进行评审以找出这些差异的原因。
8.2.1.2.3.2 在识别并解决上述第8.2.1.2.3.1段的差异后,制造商应解释其发现和影响。制造商应将此新信息和相关更新添加到被评估材料中。更新后的材料应由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8.2.1.2.4 评估应确定并记录仿真工具链是否适合进行虚拟测试。
8.2.2 场地测试
8.2.2.1 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验证用于生成支持安全案例证据的场地测试设施、环境和能力是否符合第7.2.2段的规定。
8.2.2.2 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可要求制造商演示其场地测试的执行,以验证证据符合第7.2.2段的规定。
8.2.3 真实世界测试
8.2.3.1 用于生成支持安全论证声明证据的真实世界测试设施、环境和能力应符合第7.2.3段规定的评估。
8.2.3.2 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可要求制造商演示其真实世界测试的执行,以验证证据符合第7.2.3段的规定。
8.3 安全论证评估
8.3.1 安全论证内容评估
8.3.1.1 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评估安全论证,以确定其完整性和稳健性。负责评估的团队应符合第4.4段的要求(如适用)。
8.3.1.2 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可要求制造商提供支持性文档并协助重现证据,或可对ADS进行确认性测试。
8.3.1.3 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评审制造商安全论证的完整性,以确保至少满足以下标准:
(a) 制造商的安全概念一致且完整;
(b) 本法规的每项要求均已按照第7.3.3.7段通过一个或多个声明得到处理;
(c) 声明的累积将产生一个根据第7.3.2.1、7.3.2.17和7.3.3.2段没有不合理风险的系统;
(d) 每个声明均按照第7.3.3.1段得到一条或多条论据的支持;
(e) 每个论据均按照第7.3.3.1.1段得到一组非零证据的支持;
(f) 制造商已按照第7.3.2.17段记录与其声明相关的指标和验收标准;以及
(g) 从要求到证据具备前向和后向可追溯性,符合第7.3.3.3段。
8.3.1.4 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评审制造商安全论证的稳健性,以验证至少满足以下标准:
(a) 安全概念中识别的所有风险均已降低、减轻或接受,且聚合残余风险(定量或定性)低于不合理风险阈值;
(b) 用于ADS及其功能开发、验证和确认的完整性水平适当,可将风险降至不合理风险阈值以下;
(c) 获取测试证据的工具达到可接受的可信度水平,并在经受第8.2段所述的变异时表现出性能稳定性;
(d) 测试证据是从充分解释的虚拟、场地和真实世界测试组合中获得的,并且显示出这些测试方法之间结果的一致性。
(e) 制造商已采取措施限制ADS中潜在的非预期功能或在接口系统中诱发非预期功能的可能性;
(f) 所提供的测试证据可以按照第8.3.2段重复和再现,且安全目标一致;
(g) 制造商演示的测试证据合理地覆盖了预期运行区域内可预见的运行条件和事件,符合第7.3.2.14和7.3.2.15段所述的方法,包括与ADS ODD一致的条件和可能涉及ODD退出的条件;以及
(h) 制造商已进行一项或多项自我评估,并已按照第7.3.4段采取措施纠正任何发现。
8.3.1.5 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编制其评估报告,方式应允许可追溯性(例如,文档版本被编码并列在记录中)。报告应包括任何已识别的差异/差距以及制造商采取的纠正措施。
8.3.1.6 数据存储系统用于事故/事件调查审核
8.3.1.6.1 第7.3.1.13段下提供的文档应按附录8的规定验证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