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轿车被盗后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案例】
2020年5月,吴某入住某小区,并按规定每年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1500元。当年5月的一天,吴某的轿车被盗,于是向物业公司反映,并及时报案,但公安机关未查出犯罪嫌疑人。后来,吴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保管合同为由拒绝。那么,物业收了停车费是否构成保管关系呢?
【法律解析】
物业公司理应适当予以赔偿。吴某与物业间并未签订法律意义上的保管合同,吴某交付的车位费实为停车费而非保管费,缺少保管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吴某的车辆被盗并非物业直接侵权行为造成,但小区发生车辆被窃,说明物业在安全管理和门卫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物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实施管理者,应当负责小区的安全工作,但其却在小区的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吴某的车丢失,所以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