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各国全生命周期监管立法实践,《草案》将全生命周期监管理念进一步落地为具体、可落地的制度规范,主要通过三大支柱搭建起全生命周期的完整监管闭环。
《草案》要求制造商建立ISMR机制,持续收集在役车辆的运行数据,包括事故、失效、干预事件等信息。制造商需从车辆数据、维护反馈、执法机构信息、用户反馈等多个渠道采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研判,识别安全趋势。当发现风险时,制造商必须采取纠正措施,如远程升级或召回。通过这一机制,《草案》成功将监管触角延伸至车辆投放市场之后的每一天,使全生命周期监管真正具备了“看得见”的能力。
《草案》设定了分级递进的报告义务,确保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获取关键安全信息。具体做法上,初始通知要求在发生人员伤亡等关键事件后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概要信息;短期报告要求在30日内提交详细报告,包含事故分析及纠正措施;定期报告要求至少每年提交统计报告,汇总整体安全性能数据。这一设计使得《草案》构建了“即时响应+深度调查+宏观监测”的多层次监管体系,确保全生命周期监管在风险发生时能够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
《草案》将上市前的“安全案例”与上市后的“服役监测”有机结合,形成持续改进的闭环。制造商在认证前需提交“安全案例”,以“主张-论证-证据”的逻辑链条证明系统安全性;上市后通过ISMR机制验证实际表现是否与安全案例一致;若发现差异或新风险,制造商必须采取纠正措施并更新安全案例。通过这一机制,《草案》实现了从“一次性认证”到“持续监管”的根本性转变,让全生命周期监管成为一个动态演进、持续优化的闭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