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Technology Law
究新技术法理 铸未来法基石

用法治统筹自动驾驶发展和安全
作者:封蔚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学院交通安全教研室副主任
来源:《法治日报》2026年4月22日。
近段时间以来,自动驾驶车辆发生故障的新闻屡屡引发社会关注。从法治视角看,平衡自动驾驶产业发展与安全,必须依靠更清晰完备的法治框架。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提出推进智能驾驶技术创新与新兴领域立法。当下,自动驾驶技术正在从辅助驾驶向高级别自动驾驶迈进,L3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和规模化应用逐步推进,成为汽车产业升级的重要方向。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安全与管理难题。如何统筹技术创新发展与道路通行安全,更好推进自动驾驶领域法治建设,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
自动驾驶融合了人工智能、电子通信等多领域技术,是全球汽车产业智能化转型的核心驱动力,同时也深刻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面对这一产业变革趋势,近年来,美国、德国、日本等传统汽车强国纷纷推进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为自动驾驶技术与产业规范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我国在推进自动驾驶领域法治建设方面也有所作为。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工作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近年来,国家层面先后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等政策文件,明确自动驾驶试点规范、生产准入等核心要求。北京、深圳等多地也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自动驾驶车辆测试、上路通行、责任划分等事项进行规范。
尽管我国自动驾驶法治化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在推进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准入许可制度不健全。目前,L3级自动驾驶车辆产品准入与道路通行仍处于试点阶段。虽然有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初步法治支撑,相关部门也在推进标准制定、对符合条件的L3级车型予以生产准入许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尚未修订,难以满足L3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车辆的规模化应用需求,成为产业发展瓶颈。
二是交通事故责任界定不清。现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人类驾驶员为主体,高级别自动驾驶无人类操控的特性,打破了既有责任认定规则,传统归责机制难以适配新型致害纠纷的解决。生产者、运营者、使用者等各方权责划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受害人权益保障与纠纷化解存在制度障碍。
三是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自动驾驶车辆遇到系统故障、感知失效等突发状况时,应急响应标准与现场处置流程缺乏统一规范。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应急救援操作准则等尚未上升至立法层面,无法适应规模化应用需求。
四是数据治理规则亟待完善。自动驾驶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采集并产生大量数据,涉及运营企业、车主等多方主体。实践中,相关数据的调取、处理和利用尚不顺畅,且这些数据直接关系到个人隐私,一旦泄露或被滥用,可能危及交通安全、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面对汽车产业智能化转型趋势,必须加快推进法治建设,统筹好自动驾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运行安全。
首先,健全准入许可制度。要总结准入试点经验,推进国家层面立法,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评估等规则,尽快推动国家及行业标准落地。回应新型安全风险防范、产业发展等需求,做好试点与规模化应用的制度衔接,为L3及以上级别车辆合法上路扫清障碍。
其次,明确事故责任判定规则。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自动驾驶事故责任主体与追责机制,结合车辆控制权转移特点统筹责任划分与归责原则,完善交强险及救助基金制度,依法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畅通受害人救济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再次,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要加快制定自动驾驶车辆故障应急响应国家标准与现场处置流程规则,以立法明确相关主体的协同权责,细化故障车辆拖移、交通疏导等操作规范,为后续规模化应用提供法治保障。
最后,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治理机制。要强化网络与数据安全制度建设,规范自动驾驶数据处理和利用。明确数据权属与使用规则,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实现数据利用、隐私保护与公共安全的平衡,提升公众对自动驾驶技术的信心。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原文转自公众号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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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飞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全国企业反舞弊专委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研究基地(证据分析)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组部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2025),首批北京市“百名法学英才”(2018),北京市某高层次人才项目青年英才(2024),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证据科学》编辑部副主任,国家高端智库可持续交通创新中心研究员,北京市公安局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调查与重建标准实验室兼职研究员,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监事会监事,“新技术法学”发起人。
长期致力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和生物技术等新技术法学和实务,著有《人工智能法学》《区块链法学》《自动驾驶汽车法(模范法)》《中国人工智能法治发展报告》《中国区块链法治发展报告》等。
诉讼方面长期主攻刑民交叉领域,致力于企业及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成功办理诸多公司刑事和民商事疑难案件,包括经济犯罪、新技术犯罪、职务犯罪、公司诉讼等,分别取得了无罪判决、不起诉、撤销案件、仅处罚金、去黑、变更罪名、胜诉等结果。著有《无罪裁判的证据逻辑》《贪污贿赂罪:无罪判例规则与辩护攻略》《扰乱市场秩序罪:无罪判例规则与辩护攻略》《故意伤害罪:无罪判例规则与辩护攻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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