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理清楚,不管最终是哪种定性,惩罚都不会轻。
如果最终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本次事件已经造成1死11伤的严重后果,属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规定,量刑起点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直接判处死刑。结合本案的严重后果和逃逸情节,最终判处极刑的可能性完全存在。
要是有人狡辩说司机是不是精神出问题了,那也要经过严格的司法鉴定。如果鉴定出来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一点折扣都不会打。哪怕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只是从轻一点点,不可能逃过应有的惩罚。
如果退一万步说,哪怕最终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因为有逃逸致人死亡?不对,本次已经造成1死11伤,且肇事逃逸,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的死亡是因为逃逸导致得不到救助,那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就本案的情况来看,显然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处罚只会更重。
除此之外,司机还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死伤者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所有的费用都需要他来赔,这些赔偿加起来可不是小数目,哪怕他坐牢出来,这笔债也赖不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