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每年超过90%的交通事故源于人为失误,因此L5级全自动驾驶被视为提升道路安全的终极方案。其设计初衷便是排除人类驾驶操作与接管要求,由系统全权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当车辆完全取消方向盘与踏板、人类乘客处于零操控、零干预状态时,按照伦理与法律的主流判断,遵循控制原则(谁掌控行为,谁承担责任;无支配权限,则无相应责任),若发生撞人致伤事故,车内乘客因不具备任何驾驶干预能力,责任理应完全归于车企、自动化系统开发商与运营方。
但现实与规范分析之间存在明显背离,Uber无人车致死事故、特斯拉Autopilot碰撞事件等案例均显示,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不自觉地将距离事故最近的人类当作“责任海绵”与“道德缓冲垫”。长期以来,学界始终未能清晰回答一个关键问题:在抛开法律条文的情况下,普通公众在直觉与心理层面,究竟如何对全自动驾驶事故进行责任归属与判断。
本期,HAI研究兴趣小组成员 — 聂玉杰,为大家研读分享Engineering期刊发表的自动驾驶责任归因相关论文Not in Control,but Liable:Attributing Human Responsibility for Fully Automated Vehicle Accidents。该研究以归因理论为核心框架,探究L5级全自动驾驶事故中公众对车内乘员的责任归因机制,同时验证合理可预见性的中介作用与感知控制权的排除效应,研究证实:即便乘员完全无车辆控制能力,仍会被赋予更高责任,为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认定、社会舆论引导与立法监管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文献研读分享
题目:Not in Control,but Liable:Attributing Human Responsibility for Fully Automated Vehicle Accidents
作者:Siming Zhai, Lin Wang, Peng Liu
期刊:Engineering
年代:2024
研究问题与理论基础
研究问题
核心研究问题围绕L5级全自动驾驶事故中的人类责任归因展开,旨在探明在完全不具备车辆控制权的情况下,私家车车主与无人出租车乘客是否会被公众判定承担显著高于传统出租车乘客的责任,并检验这一归因模式在不同测量方式、视角条件、乘员在场状态以及跨文化情境下是否保持稳健,同时揭示“无控制却担责”这一反常规现象背后的核心心理机制,明确其来源于感知可控性差异还是合理可预见性判断。
这一研究问题的提出,源于自动驾驶技术对传统交通责任体系带来的颠覆性挑战。在L5级全自动驾驶场景中,人类彻底脱离驾驶控制环节,仅作为被动乘客存在。依据伦理与法学领域公认的控制原则,个体只对自身能够控制的行为与结果负责,无控制则无责任,因此人类乘员本应与事故责任脱钩,相关责任理应由车企、系统开发商或运营方承担。
然而现实情况却与规范分析存在明显背离,在多起自动驾驶事故中,社会舆论与公众直觉往往将距离事故最近的人类使用者当作“责任海绵”,使其承担超出实际控制范围的责任。与此同时,现有研究大多停留在伦理与法律的规范推演层面,缺乏大样本、多实验、跨情境的实证检验,既无法验证这一归责倾向的稳定性,也未能清晰解释其内在心理机制。理论基础
研究以归因理论为核心框架,依据Weiner的责任归因理论、Alicke的可控性归因模型与Shaver的责任归因理论,个体的责任判定通常基于两大核心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对事件结果的可控性,二是对潜在负面后果的可预见性,二者共同构成公众对自动驾驶事故开展责任归因的基础心理逻辑。
在规范分析层面,研究以伦理学与法学的经典责任原则作为参照基准。其中,控制原则(control principle)是自动驾驶场景中责任认定的核心规范准则,该原则强调个体仅需对自身拥有实际控制能力的行为与结果负责,无控制则无责任,这也是当前伦理与法律研究普遍认为L5级全自动驾驶车辆乘员无需承担事故责任的核心依据。
在此基础上,研究将合理可预见性(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作为解释反规范责任归因的关键机制。合理可预见性源于过失侵权理论与归因研究的核心主张,其核心观点在于:即使行为主体在客观上不具备对事件的控制能力,只要被社会普遍认为应当预见使用全自动驾驶系统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损害后果,仍会被公众赋予更高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由此形成能够解释“无控制却担责”这一独特现象的理论链条。
实证研究
研究1:责任归因效应及其稳健性检验
实验1a:基准条件实验
1.研究目的
检验L5全自动私家车使用者、L5无人驾驶出租车乘客、传统出租车乘客在事故中所获责任归因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确立研究的核心基准效应。
2.实验设计
采用单因素三水平被试间设计,自变量为乘车条件,三个水平分别为:私人L5全自动车辆、L5无人驾驶出租车、传统出租车。
3.实验流程
首先向被试清晰呈现L5级完全自动驾驶的标准化定义,强调其无方向盘、无踏板、人类无法实施任何驾驶干预的特征;随后被试阅读统一交通事故情境;最后完成固定总量为10分的责任分配任务,将责任在车内人员与对应责任主体(制造商/司机)之间进行分配。
4.变量测量
因变量为综合责任归因,包含因果责任(事实层面谁造成了结果)、道德责备(价值层面该不该被责备)、法律责任(规则层面是否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三个维度,经检验具有良好内部一致性,取平均值作为综合指标;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驾照持有情况。
5.研究结果
乘车条件的主效应显著,责任归因水平呈现私人L5车辆使用者>L5无人驾驶出租车乘客>传统出租车乘客的稳定梯度模式,三组间两两差异均达到统计显著水平。
实验1b:责任评分范式检验
1.研究目的
通过替换责任测量范式,排除责任分配范式可能带来的反应偏差,检验核心效应的稳定性。
2.实验设计
采用与实验1a完全一致的单因素三水平被试间设计,保持事故情境、流程与指导语不变。
3.实验流程
实验流程、L5定义呈现、事故情境阅读均与实验1a保持一致,仅修改责任测量方式。
4.变量测量
采用10点李克特单一评分量表,对因果责任、道德责备、法律责任进行独立评判,不涉及与其他主体的比例分配。
5.研究结果
责任归因的组间差异模式与实验1a完全一致,L5使用者的责任评分显著高于传统出租车乘客,表明核心效应不依赖特定测量方式,具有跨范式稳健性。
实验1c:第一人称视角检验
1.研究目的
采用第一人称自我视角,排除自我服务偏差对责任判断的潜在影响,检验效应的视角独立性。
2.实验设计
单因素三水平被试间设计,将情境表述由第三人称修改为第一人称自我卷入视角。
3.实验流程
将事故情境中的目标对象替换为第二人称“你”,要求被试想象自身处于事故场景中,其余流程与实验1a完全一致。
4.变量测量
责任归因测量、控制变量测量均与实验1a保持相同范式与量表。
5.研究结果
第一人称视角下,L5使用者的自我责任归因依然显著高于传统出租车乘客,自我服务偏差并未抵消核心效应,结论具有视角稳健性。
实验1d:人员物理不在场条件检验
1.研究目的
检验车内人员物理不在场条件下,责任归因模式是否发生改变,以分离“在场性”与“所有权”的作用。
2.实验设计
单因素三水平被试间设计,事故情境修改为:人类通过手机应用远程呼叫车辆,车辆在无人乘坐状态下发生事故。
3.实验流程
被试阅读人员不在车内的标准化情境,完成责任分配任务,其余流程与实验1a一致。
4.变量测量
因变量、控制变量及量表均与实验1a保持一致。
5.研究结果
L5无人出租车乘客与传统出租车乘客的责任归因无显著差异,但私人L5车辆使用者的责任归因仍显著更高,表明所有权会强化责任归因,而核心效应在人员不在场条件下仍具有部分稳健性。
研究2:可控性机制的跨文化检验
实验2a:中国样本可控性检验
1.研究目的
检验责任归因差异是否源于公众知觉到的人类可控性差异,澄清可控性是否为核心解释机制。
2.实验设计
单因素三水平被试间设计,在实验1a的基准范式基础上,在责任测量前增加可控性感知量表。
3.实验流程
实验流程、事故情境、L5定义呈现均与实验1a一致,测量顺序为:可控性感知→责任归因。
4.变量测量
新增可控性感知量表,测量被试认为车内人员能够控制、操控车辆驾驶的程度;责任归因、控制变量测量保持不变。
5.研究结果
三组条件下可控性感知无显著差异,但责任归因的组间差异依然显著,表明可控性感知无法解释L5使用者被归责更多的现象,排除可控性机制。
实验2b:韩国样本跨文化验证
1.研究目的
在韩国被试中重复实验2a,检验责任归因模式及可控性机制的跨文化普适性与稳健性。
2.实验设计
采用与实验2a完全相同的实验设计、流程、情境与测量工具。
3.实验流程
指导语、情境呈现、测量顺序、量表均与实验2a保持一致,实现跨文化严格重复。
4.变量测量
可控性感知、责任归因、控制变量的测量维度、量表与评分标准均保持不变。
5.研究结果
韩国样本的责任归因模式与中国样本完全一致,可控性感知在三组间仍无显著差异,表明研究结论具有跨文化稳健性。
研究3:合理可预见性的中介效应检验
1.研究目的
检验合理可预见性是否为乘车条件影响责任归因的核心心理中介机制,揭示责任归因的内在认知过程。
2.实验设计
单因素三水平被试间设计,在基准范式基础上,于责任分配之前增加合理可预见性感知测量。
3.实验流程
实验流程、情境呈现、L5自动驾驶定义均与实验1a保持一致,测量顺序为:可预见性感知→责任归因。
4.变量测量
新增合理可预见性量表,评估被试认为车内人员理应预见事故发生与使用风险的程度;同时测量责任归因与人口统计学控制变量。
5.研究结果
可预见性感知存在显著组间差异,呈现私人L5车辆使用者>L5无人驾驶出租车乘客>传统出租车乘客的模式;可预见性与责任归因呈显著正相关;中介分析结果显示,合理可预见性在乘车条件与责任归因之间起到显著的部分中介作用。
研究结论
本研究聚焦L5级全自动驾驶车辆,揭示了一个反规范却稳定的责任归因困境:在车辆造成同等伤害的情境中,尽管全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私家车车主与无人驾驶出租车乘客)与传统出租车乘客均不具备任何直接驾驶控制权,但前者依然被归因更高的责任。分析表明,这一责任差异并非源于使用者的可控性感知,而主要是由于公众认为全自动驾驶车辆使用者理应预见使用风险,即合理可预见性构成了核心心理机制。综上,本研究发现意味着,在自动驾驶车辆引发事故后,使用者将面临更强的社会责备压力。
理论意义与实践启示
理论意义
1.本研究通过实证证据发现,即便L5全自动驾驶车辆的使用者完全不具备驾驶控制权,公众仍会赋予其更高责任,这一结果挑战了伦理学、法学与哲学中“无控制则无责任”的规范性共识,证实了客观可控性与责任归因之间存在稳定冲突。
2.本研究排除了可控性感知、所有权等替代性解释,首次证实合理可预见性是解释L5使用者被加重归责的关键机制,即公众并非依据实际控制能力判断责任,而是基于“使用者应当预见风险”的认知进行归责。
3.研究将经典归因理论从人类行为领域扩展至人机协同与完全自主系统使用场景,将责任判断的核心依据从“可控性”延伸至“合理可预见性”,为智能技术环境下的责任归因提供了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框架。
实践启示
1.公众的责任判断虽不宜直接等同于法律规则,但应在自动驾驶的舆论引导、政策制定与法律设计中被充分考量,以提升制度的社会接受度与可行性。
2.即便车企承诺全责、相关法规规定由厂商或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公众仍会对L5使用者施加更高责任,表明既有制度安排难以消除社会层面的责任偏见。
3.L5自动驾驶使用者在事故中易被赋予过高责任与社会压力,成为责任转移的被动承担者,进而降低公众接受意愿,形成技术推广的心理壁垒。
4.未来应通过优化保险赔付、明确追偿流程、加强科普传播,减少对使用者的不合理追责,平衡多方主体责任,促进自动驾驶产业健康发展。
✨本期分享人聂玉杰,浙江工商大学市场营销专业二年级本科生,来自甘肃武威,研究兴趣聚焦于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人机互动。
✨智研前沿Human-AI Inquiry是由浙商大 Insight & Interaction Lab 研究小组运营管理的公众号,聚焦商科语境下人工智能与人类社会的交汇研究,分享学术文献精读与研究洞察。关注我们,洞见智能时代的商业与人文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