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1日,辽阳市应急管理局发布辽阳灯塔沈营线(S101)“10·8”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8日22时40分许,在灯塔市沈营线(S101)46公里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80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10月8日22时40分许,韩XX驾驶辽K99J77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张XX、王XX、陆XX、高XX),沿灯塔市沈营线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沈营线46公里处,未减速靠右行驶,与丁X驾驶的由南向北且超速行驶中的辽K9B86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8242超(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韩XX、王XX、陆XX和高XX死亡,张XX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
经灯塔市公安局核查:2024年10月8日22时33分,韩XX驾驶辽K99J77白色思域轿车载乘张XX、陆XX、王XX、高XX四人来到位于灯塔市光明路的顺蘅源超市购买五罐WOLONG牌打火机气体(成分为丁烷),陆XX向顺蘅源超市微信支付35元人民币,后五人乘坐辽K99J77白色思域轿车向东驶离。根据调取当事人张XX手机录制视频显示:22时37分,五人在车内对购买的打火机气体正在进行吸食,精神表现异常亢奋;22时40分许,该车辆行至灯塔市沈营线外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经灯塔市公安局调查,辽K99J77号小型轿车车内五人均吸食了打火机气体,吸食气体时车辆为行驶状态,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形成有关。
2025年4月15日,根据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110811202400001481号)认定:韩XX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丁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陆XX无责任;王XX无责任;高XX无责任;张XX无责任。
事故直接原因:1.韩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辽K99J77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事故发生前驾驶过程中有吸食含有丙烷、正丁烷、异丁烷成分的气体的行为,且在事故发生前驾驶车辆由南向北经过事故中心现场高压电线塔占路变窄路段,在事故发生时中心现场其他车道有条件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而没有采取措施避让。
2.丁X驾驶的辽K9B86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8242超(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有不可解体的液氩储罐,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载物装载长度、宽度超出车厢。
事故间接原因:1.涉事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灯塔市政府对事故地点东侧路面一高压电塔始终未迁移完成,道路东侧路面被占用13.3米,影响双向车辆通行安全;该路段存在标线设置不规范、交通标志使用不当的问题。
2.辽K99J77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对车辆疏于管理、对子女疏于教育、监护,致使子女在吸食含有丙烷、正丁烷、异丁烷成分等刺激性气体,影响正常驾驶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3.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动态监控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动态监控人员不是专职人员,未落实车辆运营状态下实时监控,事故发生时间段没有监控人员监控,动态监控台帐记录流于形式,动态监控人员没有培训考核记录;未发现涉事车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来源:辽宁省辽阳市应急管理局官网、锦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