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意在重庆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的企业来说,这份细则提供了一套从“事前准入”到“事中监管”再到“事后追责”的完整合规框架。
细则的第九条对申请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的材料清单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申请表、安全性自我声明、模拟仿真测试报告、第三方机构签发的封闭场地测试验证报告、里程累计证明,以及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道路选取评估报告等。
在申请材料中,《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道路选取评估报告》根据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这份报告必须由测试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经过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之后,联合工作小组据此评估,根据测试需要的道路基础条件,划定高速公路用于测试,并向社会公布。这个安排要求企业在正式进入行政审批程序之前,必须先论证拟测试道路的适宜性和安全性,再由行政机关审查决定是否许可。
这样一种“企业自证、行政审验”的模式,有其行政法上的合理性。从行政许可理论的角度审视,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的审查存在一个“度”的把握问题。过度的政府干预可能超越行政权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天然界限,而放任式的管理模式又不足以真正“防患于未然”。在自动驾驶高速测试这一高度技术化的领域,行政机关客观上不具备对每一项技术参数和道路条件进行独立判断的专业能力。因此,将“举证责任”前移给申请企业、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撑、行政机关保留最终审查权——这种安排既是对行政审查能力的务实认知,也是行政许可制度在面对高技术门槛时的理性调适。
在申请流程上,细则第四章进行了明确流程与《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保持一致。整体分为四步:向市经济信息部门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由市经济信息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材料初审,并组织市联合工作小组终审;评审通过后发放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性自我声明,明确测试主体、车辆、路段、时段等内容;四是如果后续测试关键事项发生变更,须重新提交申请评审,不得私自变更测试范围和条件。
在现场运营管理方面,细则第五章划出了界限:高速测试仅限于科研定型试验,严禁利用测试开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或无人化测试与示范应用等活动;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设备调试,发生故障时必须由专业机构负责救援清障。
在网络与数据安全方面,细则第六章对测试主体保障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需要搭建覆盖整车及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网络防护体系,规范软件升级的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数据分类分级、境内存储和出境安全评估等要求,定期接受市级安全能力评测。
在安全监管方面,细则要求测试车辆应接入安全监控平台,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测试车辆和道路的日常巡查。此外,细则第七章明确,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测试主体应立即处置,做好数据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拿到许可不等于合规义务的终结,而是一个持续被评估过程的开始。传统的行政许可往往注重“准入”,轻“事中事后”,许可一旦发放,后续监管容易出现真空,持续性合规义务的设置则是对此问题的针对性解决方案。尤其是在自动驾驶领域,自动驾驶车辆的风险是动态的、持续的,一套系统在城市道路稳定不等于在高速公路亦可靠,风险需要在长期测试实践中逐渐暴露。因此,细则将持续性数据上报、安全监控平台接入、定期安全评测等纳入企业合规框架,形成贯穿车辆测试全过程的动态监管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