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0日18时58分,金阳北路与金朱东路交叉口处,兰某驾驶贵AA2**9号小型轿车,在路口信号灯黄灯仅剩约半秒时加速抢行进入路口,行驶至路口正中央时,将正常驶入路口、由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连人带车撞翻,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万幸的是,摩托车驾驶人王某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未出现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贵阳交警观山湖区大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勘验,并调取现场监控核查事故经过,对事故成因、责任进行认定。
经查,小车驾驶人兰某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最终,交警部门判定驾驶人兰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