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针对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主要以地方政府探索试验性立法为主。重点围绕“认为过错”和“产品质量”进行责任追究。
其中,《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当事故发生时,有驾驶人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责任人为驾驶人;无驾驶人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责任人为所有人、管理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在开展创新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依法应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该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所属的企业先行赔偿,并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汽车制造者、设备提供者等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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