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诸暨,何某看着路边一排排的各色小轿车,心里打谱开一辆回趟老家,事后再还回来,就算是借用。
车主报警,何某半路被截停,而他的迷惑操作和反常规思维,直接看懵民警。
那天早上五点多,何某站在路边,连回老家的路费都凑不齐,他想先去老家找父亲拿点钱应急,再转道温州看望女朋友。
如果全程步行加倒公交,这一路少说得折腾大半天,这样也太麻烦。
如果有辆车代步就好了,轻松还潇洒。
何某脑子里冒出个念头,随便找辆车借用一下,办完事再还回去,天知地知,谁也发现不了。

他甚至觉得,这计划简直天衣无缝:不算偷,只是临时用用,到时候物归原主,能有多大的事?
说干就干,何某沿着路边车位挨个拉车门,想碰碰运气,如果找不到合适的,那就再坐公交。
前面的一排车都没有破绽,车门锁得死死的,何某心有不甘,想着再试几辆就罢手。
当走他到杨先生那辆车跟前时,随手一拉,门竟开了,何某暗喜:天助我也,终于碰上个粗心的!
何某迅速上车启动,径直把车一溜烟开走了。
杨先生早上起来上班,突然发现车没了,他急得团团转,冲到派出所报警:“我的车停在楼下凭空消失了!”
值班民警调了周边监控,发现那辆车已经上了去东阳的公路,他们立刻追了过去。
警方正在追车,何某正开着杨先生的车悠哉悠哉上了高速。
他开的不急不缓,心态坦然得很,甚至一点都没觉得有什么不妥,连心理负担都没有。
开着开着,他发现仪表盘显示电量不太够,这要半路趴窝了,就要耽误回家和看女朋友。
他不慌不忙地找了个充电桩,把电充满,顺便休息休息才继续上路。
一路上,他听着音乐,这车开得稳稳当当,全然不知车主都快急疯了。
当天,民警一路追到东阳,成功截停车辆,把何某人车并获。
面对审讯,何某倒是一点没抵赖,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
可他却觉得很委屈,反复跟民警解释:“我又没想偷他的车,我就是开回家办点事,到时候再还回来,这也不行吗?”

在他看来,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念头,车子开的仔细也没损坏,甚至还帮车主充了电,怎么就成了违法犯罪?
他的一番解释,让民警哭笑不得,当场给他上了一堂法律课。



法律里没有“临时借用、用完就还”的豁免条款。
不管他主观上有没有恶意占有的打算,只要没经过车主同意,私自把人家的车开走,就已经构成违法。
何某这才反应过来,自己那套“借用不算偷”的想法有多荒唐。
他觉得自己“只是借用”,可车主不知道。

杨先生一觉醒来,车没了,是被人偷了还是被拖走了?还能不能找回来?那种焦虑和恐慌是真切的损失。
法律保护的是车主对车辆的控制权,何某没经车主同意就开走车子,这就是偷盗。
何某这才没话可说,他那套自认为没问题的逻辑,终于塌了。
不知他真没想过,还是装幼稚、装无辜,反正最终他把自己搭进去了。
目前,何某因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经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这个案子看起来很可笑,何某一个大男人,若不是好吃懒做,咋会混到要找老父亲要钱,却连路费都拿不出来。
他的那套“临时借用”的谎言,是侥幸心理,还是被抓后的狡辩,也值得琢磨。
何某觉得自己没恶意、没搞破坏,甚至觉得自己比车主还爱惜车,算得上是讲究人。

但法律不问动机有多善意、态度有多诚恳,只要没经过允许,就是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车辆是车主的个人财产,车主对其拥有控制权和使用权。
未经车主同意,哪怕只是暂时将车开走,也侵犯了车主的权益,会给车主带来困扰和损失。
这一条款,强调了行为的违法性,只要存在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无论是否有损坏车辆、是否打算归还等,都要受到相应处罚。



这个案例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尊重他人财产权,不能以任何理由擅自使用他人财物,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何某用一次行政拘留买了个教训,但愿这个教训,能让他想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