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驰赔偿故事】七旬老人骑行电动车被轿车撞倒致胸椎压缩性骨折十级伤残,全责方保险调解赔付15.5万余元!
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 71 岁上海本地马先生骑行电动自行车途经静安区路口,被小型客车撞击造成胸椎、骶骨多处骨折,鉴定评定十级伤残。肇事司机全责,投保 200 万高额三者险,但保险公司前期大幅压低各项赔偿标准,双方协商无果。马先生委托李博、谢倩律师代理起诉,经静安区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付 155127 元,司机另行承担 3000 元律师费且当场付清,案件一次性了结。早高峰路口车祸:轿车全责撞伤七旬老人,胸骶骨多发骨折2025 年 7 月 1 日早上 7 时 59 分,朱先生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静安区三泉路保德路路口,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马先生发生碰撞,马先生当场倒地受伤。当日送往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救治,确诊伤情:胸 12 椎体压缩性骨折、骶骨骨折,住院治疗 4 天至 7 月 5 日出院。老人年事已高,脊柱骨折后长期卧床,翻身、起身、日常行走均受严重限制,购置护具辅助休养,休养周期长达 3 个月。 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朱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先生无责;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 + 200 万商业三者险。司法鉴定:胸椎压缩骨折定十级伤残,完整核定三期时长伤情稳定后,马先生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完成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 胸 12 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治疗后遗留活动受限,构成 十级伤残 ;
- 配套休养三期:误工期 12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
伤者垫付鉴定费 2000 元,同时购置残疾辅助器具花费 3500 元。 结合上海城镇赔偿标准,马先生完整核算全部损失,起诉主张总损失超 16 万,涵盖医疗费 38572 元、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车辆维修费、鉴定费、律师费全部法定赔偿项目。私下理赔协商受阻:保险公司多项标准压价,分歧无法调和事故后马先生家属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理赔,保险公司提出多项不合理扣减方案,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压低护理费、营养费每日赔付标准,不认可老人实际护工支出;
- 对 71 岁高龄伤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大幅下调;
- 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衣物损、电动车维修费仅部分赔付;
- 不愿足额承担鉴定费、律师费,认为该类费用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多次协商破裂,马先生委托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李博、谢倩律师 ,将肇事司机、承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固定事故认定书、完整住院病历、拍片报告、医疗费票据、护工付款凭证、残疾辅助器具购买发票、车辆维修单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完整支撑全部赔偿主张;
- 结合伤者 71 岁高龄、脊柱骨折行动不便的客观情况,向法院完整主张各项法定赔偿;
- 2026 年 1 月 5 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考虑老人年纪大、不愿长期奔波诉讼,律师持续与法官、保险公司沟通,全力推进调解程序,缩短维权周期。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付款期限 2026 年 4 月 26 日前:-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 (中国) 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马先生保险理赔款合计 155127 元 ;
- 肇事司机朱先生另行赔付律师费 3000 元,调解当日已全额履行完毕;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50 元,全部由被告朱先生负担;
- 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人身、财产全部损失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无需等待漫长庭审判决,老人快速锁定足额赔偿,覆盖住院治疗、护工照料、康复器具、长期休养全部开支。- 机动车全责撞非机动车,交强险、高额商业三者险可覆盖绝大多数损失,超出保险部分由肇事司机自行承担;
- 胸 12 椎体压缩性骨折符合十级伤残评定标准,伤者可主张残疾赔偿金、5000 元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
- 高龄伤者脊柱骨折休养周期长,护理费、营养费可按鉴定 90 天完整主张,护工实际支出凭票据支持;
- 护腰、拐杖等残疾辅助器具费、电动车维修费、衣物损失均属于法定财产损失,可一并要求赔付;
- 对方全责案件产生的律师费,可协商由肇事司机单独承担,无需在保险理赔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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