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有新声】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认定困境与分层分类归责体系构建<202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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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认定困境与分层分类归责体系构建》
曾永驰、胡月
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迭代与规模化商用,正深刻重塑道路交通运行模式,也对我国传统以人类驾驶员为核心构建的侵权责任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文以自动驾驶分级标准为基础,系统梳理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现行法律规范在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适用困境,指出当前制度存在责任主体界定模糊、归责原则适配性不足、产品缺陷与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等核心问题。并针对上述困境,提出构建“分层分类归责”的责任认定体系:按技术层级划分,L0-L1级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L2-L4级采用场景依赖的双重责任主体模式,L5级实现责任向生产者的全面转移;按责任主体划分,明确驾驶员、车辆制造商、系统服务商及第三方的义务边界与责任范围。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自动驾驶分层分类归责体系构建的制定专门法律、完善监管认证机制等配套建议,以期实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与促进自动驾驶产业健康发展的动态平衡,为我国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一、传统交通事故责任制度在自动驾驶场景的适用现状与困境
二、产品责任制度在自动驾驶场景的适用现状与困境
三、构建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的分层分类归责框架
四、关于构建自动驾驶交通事故分层分类归责体系的其他法律建议
五、结语
原文提出:“构建科学合理的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首要任务是建立分层分类的归责框架,清晰界定不同责任主体的义务边界与责任范围。”该框架“依据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阶段与系统自主程度,将责任划分为三个层层递进的层级”,同时“将责任主体划分为驾驶员、车辆制造商、自动驾驶系统服务商及其他第三方四大类,并分别确立与之相适配的归责规则”。这是本文的核心创新,实现了技术等级与责任主体的双重维度匹配。
创新点二:提出L2-L4级“场景依赖的双重责任主体模式”
原文明确:“L2-L4级部分自动驾驶阶段:场景依赖的双重责任主体。L2-L4级自动驾驶阶段采用场景依赖的双重责任主体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原文指出“若驾驶员因分心驾驶、未按照智驾系统操作规范使用功能等过错导致损害发生,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如果事故系因辅助驾驶系统在强光、恶劣天气等特定场景下出现感知或决策误判,而车企未对这些特殊场景进行充分的测试与优化,则属于系统设计或研发缺陷,车企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此外,若车企在宣传中夸大辅助驾驶系统的功能,声称其可应对各种复杂路况,导致消费者对系统产生不合理依赖并引发事故,车企同样难辞其咎”。该模式避免了责任分配的简单化,强调根据具体场景动态划分责任。
创新点三:明确L5级“责任全面转移”规则及其法理依据
原文指出:“L5级自动驾驶系统能够在所有可行驶条件下独立完成全部驾驶任务,无需人类驾驶员的任何干预。除非用户主动介入车辆操作并导致事故发生,否则责任主体将从人类驾驶员全面转移至自动驾驶系统本身。这意味着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法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向“自动驾驶系统”追责,实际上是向系统背后的开发者、生产商等相关责任主体追究全部责任。”并阐明该规则的法理基础:“这一责任转移规则的确立,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风险控制与收益相一致’基本原则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必然延伸。”同时明确了免责事由:“若事故系因受害人故意碰撞车辆、不可抗力(如地震、山洪)或第三方恶意攻击系统导致,开发者、生产商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
创新点四:将算法缺陷纳入产品缺陷类型并提出修法方案
原文提出:“建议修订《产品质量法》第46条,明确将算法缺陷、数据缺陷、软件升级缺陷纳入产品缺陷的范畴,将‘不合理危险’的判断标准从‘消费者合理期待’调整为‘行业普遍安全标准+风险效用综合评估’。同时,限制‘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对于自动驾驶系统在投入流通时已经存在且当时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的缺陷,生产者不得主张免责;对于投入流通后发现的缺陷,生产者负有及时召回和警示的义务”
创新点五:设计举证责任倒置与“黑匣子”证据保障的双重机制
原文明确提出:“明确算法缺陷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生产者证明其算法不存在缺陷,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系统性地设计了配套证据制度:“制定统一的自动驾驶‘黑匣子’强制国家标准。明确所有L2及以上级别的自动驾驶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动驾驶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并将其作为车辆出厂认证的必备条件”,并规定“黑匣子”至少应记录车辆运动状态、系统运行数据、驾驶员操作数据、环境感知数据、通信数据五类信息,且“数据具有防篡改、防删除、防水、防火、抗冲击等特性”。举证规则调整与证据能力保障相互配合,形成了制度闭环。
原文提出:“开发多元化的自动驾驶专属分层级保险产品体系。根据自动驾驶的不同技术等级和风险特征,设计差异化的保险产品,实现风险的精准覆盖。对于L0-L2级辅助驾驶车辆,保留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同时增加“自动驾驶功能附加险”,专门承保因自动驾驶系统故障导致的事故责任。对于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车辆,开发“人机共驾综合保险”,同时覆盖驾驶员的过错责任和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保险责任根据事故发生时系统的运行状态和驾驶员的接管情况进行动态划分。对于L4-L5级高级自动驾驶车辆,将保险责任的核心从驾驶员转移到生产者,建立“自动驾驶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近日,该文获评广西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6年学术年会优秀论文。
审核:蔡梦婕
一校:李晓婕
二校:卢文婷
三校:廖梦祺
编辑:黄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