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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驰赔偿故事】行人主责轿车次责,事故造成三处十级伤残,一审判决保险赔付41万余元

  • 2026-09-07 05:03:28
【大驰赔偿故事】行人主责轿车次责,事故造成三处十级伤残,一审判决保险赔付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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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岁顾女士横过道路时被小型轿车撞击受伤,造成骨盆、肋骨骨折同时伴随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经鉴定构成三处十级伤残。交警认定行人顾女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方郭先生次要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 40% 赔偿。保险公司抗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拒赔商业险、要求扣减多项医疗费用,部分被告经公告未到庭应诉。顾女士委托吴云帆、张禹功律师起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法院采纳全部伤残鉴定意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合计赔付 412145.4 元。
01
午间路口事故:轿车碰撞过路行人,伤者多发骨折伴颅脑损伤
2025 年 4 月 14 日 12 时 26 分,郭先生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静安区延长中路进普善路东约 100 米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顾女士发生碰撞,顾女士倒地严重受伤。 伤者先后在上海市第十某某医院、上海协爱栋安中医医院住院康复治疗,确诊左侧髂骨、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第 4‑10 肋骨多发骨折,同时存在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内小血肿,后期遗留头痛头晕、记忆力下降、情绪易怒等精神方面后遗症,医疗费合计 96724.80 元。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
顾女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郭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 300 万保额商业三者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预先垫付医疗费 18000 元。
02
双重司法鉴定:身体两处十级 + 精神十级伤残,含二期手术三期
伤情稳定后,顾女士委托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开展躯体伤残鉴定与精神伤残鉴定,2025 年 10 月出具两份鉴定意见书
  • 躯体损伤:骨盆骨折术后遗留畸形愈合评定十级伤残;多根肋骨骨折评定十级伤残;一期三期: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105 日、营养期 105 日, 三期已经包含二次取内固定手术休养时间;后续可行内固定取出手术。
  • 精神损伤:交通事故外伤诱发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精神十级伤残,本次外伤起完全作用
配套休息期 150 日、营养期 60 日、护理期 60 日。 顾女士合计垫付躯体 + 精神两项鉴定费共计 8700 元,同时保留护工服务票据。
03
理赔协商受阻:保险公司多项抗辩,部分被告失联无法沟通
事故之后,双方理赔沟通分歧巨大,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拒赔、扣减抗辩:
  • 主张案涉车辆被租赁使用,改变车辆非营运使用性质,拒绝赔付商业三者险
  • 要求剔除部分检验项目费用,同时要求扣除 15% 非医保用药;
  • 不认可精神伤残鉴定结论,压低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标准;
  • 主张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另外肇事司机郭先生、车辆相关的上海某某科技中心失联,无法取得联系。协商彻底破裂,顾女士委托 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吴云帆、张禹功律师 ,将郭先生、上海某某科技中心、承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两名被告经公告送达仍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04
律师专业代理:完整固定三处伤残证据,驳斥商业险拒赔抗辩
承办律师梳理全套证据,制定完整诉讼策略:
  1. 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全套住院病历、CT 影像报告、全部医疗票据、护工发票、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及律师费发票,完整证明三处十级伤残损害后果;
  2. 针对保险公司 “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拒赔商业险” 的抗辩,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等证据佐证,无证据则该免责抗辩不能成立;
  3. 指出扣除非医保、特殊检验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法院不应采信;
2025 年 11 月 12 日法院立案,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完整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法定赔偿。
法院审理后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驳回保险公司关于商业险拒赔、扣减医疗费的全部抗辩,采信三份十级伤残鉴定意见。核算全部合理损失后作出一审判决:
  • 交强险内赔付:医疗费 18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800 元、残疾赔偿金 177200 元、衣物损失费 200 元(18000 元垫付费用予以抵扣);
  • 商业三者险内按照 40% 责任比例赔付:医疗费 31489.9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48 元、营养费 1440 元、护理费 2800 元、残疾赔偿金 10467.28 元、交通费 160 元、鉴定费 3480 元;
  • 律师费酌定 3000 元,由肇事司机郭先生承担;
  • 案件受理费 5147.82 元,原告自行负担 95.84 元,郭先生负担 5051.98 元;公告费 400 元由郭先生承担;
全部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加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法院裁判要点: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商业三者险拒赔理由不成立;无证据证明医疗费用不合理,医疗费全额支持;精神伤残鉴定明确外伤为完全作用,伤残赔偿金依法予以支持。
05
关键点
  1. 行人负主要责任、机动车次要责任,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全额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机动车一般承担 40% 赔偿比例;
  2. 同一场交通事故,可以同时存在躯体多处十级伤残 + 精神十级伤残,要分别做躯体鉴定与精神鉴定,不要遗漏精神伤残赔偿;
  3. 保险公司以 “车辆改变使用性质” 拒赔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必须拿出充分证据,否则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4. 被告失联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审理,不影响伤者正常维权拿到生效判决;
  5. 交通事故同时造成骨折 + 颅脑损伤,除骨科治疗外,一定要关注记忆力、情绪、睡眠等精神后遗症,及时做精神伤残司法鉴定。
如果你过马路被机动车撞伤,同时存在骨折以及头痛健忘等精神后遗症,保险公司找理由拒赔商业险、压低伤残赔偿,欢迎联系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固定全套证据,通过诉讼争取全部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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