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男子骑电动车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小车碰撞,交警认定电动车方全责后,男子却坚称机动车一方无权要求电动车赔偿。
10月9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电动车司机全额赔偿。
电动车闯红灯撞小车后拒赔
今年5月,刘航骑着二轮电动车沿衡阳市蒸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闯红灯进入路口时,与车前侧与在此地段左转的小车左前侧发生碰撞,刘航倒地受伤,两车受损。事后,衡阳交警雁峰大队认定刘航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车司机王宇无责任。此后,王宇在当地一家汽车美容会所维修小车,微信支付修车费4800元。
当王宇找到刘航要求赔偿修车费用时,刘航却拒绝赔偿,并称道路交通法里没有提及非机动车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未赋予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财产损失的权利。王宇见状把刘航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不是“谁弱谁有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恰当,依法可作为本案民事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结合事故成因,刘航的违法行为是导致王宇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其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刘航提出“非机动车无需赔偿机动车财产损失”的抗辩理由,法院明确表示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刘航需向王宇赔偿修车费4800元。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如果该院采纳刘航的抗辩观点,将会让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越来越多,对于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向全社会倡导遵守交通规则的司法价值导向。
一审宣判后,刘航不服上诉。衡阳中院二审认为,民法典中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所有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符合该条的适用条件。而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划分规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适用前提为机动车为一般过失情况下,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失情形。
本案中,刘航明显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全部原因,行为具有重大过错,是侵权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因此本案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衡阳中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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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玉松律师,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1995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现任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注册投资分析师,实习律师的指导老师,辽宁省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 陶玉松律师执业二十多年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获得了顾问单位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陶玉松律师对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领域的法律也有非常深入的研究,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电话:13190124827 联系地址:大连市东港商务区星光耀广场5号楼1606室 ------------------------- 只有1%的人知道的秘密 ↓ 长按下方图片,识别二维码 一键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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