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左转未减速,连撞两轿车造成三车受损多人受伤,这些安全细节别忽视


近日,在白银市景泰县,万某娇驾驶电动摩托车沿永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泰路进寿鹿街南2米处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文某驾驶的甘D982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电动摩托车又碰到闫某旭驾驶的甘DG588*号小型轿车,造成电动摩托车驾驶人万某娇及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旭、王某月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万某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万某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车辆行经路口时,一定要按道行驶,不得随意变道,并遵守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在无灯控也无交警指挥、且无标志标线的路口)让右方来车先行的通行规则。
● 车辆行驶途中不论是转弯还是直行都应减速慢行,时刻观察周边路况,并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礼让,确保安全行驶,避免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