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6种合规电动车类型及上路要求
1、新国标电动自行车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是合规电动车的代表,其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不超过63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且配备北斗定位以及防篡改功能。

2、电动轻便摩托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设计时速在25km/h至50km/h之间,整车重量和电机功率相对较高。这类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要想合规上路,需办理机动车号牌,并持有F、E或D驾驶证。车主骑行时同样需佩戴安全头盔,遵守机动车交通规则。
3、电动摩托车
电动摩托车设计时速超过50km/h,动力性能更强。这类车辆同样属于机动车范畴,需办理机动车号牌,并持有E或D驾驶证方可上路。车主需严格遵守机动车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电动三轮摩托车
电动三轮摩托车具有载货或载人功能,适用于短途运输或家庭出行。这类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需办理机动车号牌,并持有D驾驶证方可上路。车主需注意车辆载重限制,避免超载行驶。同时,也要关注当地关于电动三轮车的上牌上路限制,如存在禁行令,则禁止上路,反之,手续齐全,车辆上牌,可合规上路。

5、电动轻便三轮车(休闲三轮车)
电动轻便三轮车,也就是休闲三轮车,这类车设计时速较低,整车重量和电机功率适中,适合老年人或短途出行使用。要想合规上路,需办理机动车号牌,牌照类型也是根据区域规定,并持有F类驾驶证方可上路。车主骑行时需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

6、A0级电动四轮车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2025年12月31日发布《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海湖路1156号B-01商铺“4·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12日,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海湖路1156号B-01商铺(呈贡吉祥摩托车配件经营部)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8人死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53.04万元。
调查认定: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海湖路1156号B-01商铺“4·12”火灾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涉事商铺违规住人,违规使用和改装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蓄电池,蓄电池短路起火,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的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事故。
2025年4月11日晚,呈贡吉祥摩托车配件经营部经营者严某因母亲生日,其亲属4人从外地赶到呈贡,与严某及其家属在吉祥摩托车配件经营部为母亲过生日,随后9人留宿在经营部内,严某母亲在一层梯段下方居住,其他人员在二层居住。
4月12日0时左右,严某睡前对涉事建摩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涉事车辆停放于商铺内一层距南墙1.55米、距东门0.35米靠近门口区域,周围停放有两辆电动车,并存放有大量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配件等可燃、易燃物。1时50分许,一层正在充电的涉事车辆开始起火。严某母亲发现后上楼叫醒严某,严某惊醒后下楼查看异常,行至楼梯转角处发现涉事车辆起火,但因一层烟气较大,随即返回二层叫醒其他居住人员,随后通过二层广告牌跳至一层,并打开了一层铺面玻璃门处置火灾,试图将起火的电动自行车拖出店铺。1时56分路人蒋某骑车路过,发现起火后与严某一同处置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时59分严某使用工具将一辆起火的电动自行车拖拽至海湖路左侧行车道上。严某将一层商铺大门打开后,室外空气迅速涌入形成对流,进一步加剧了火灾蔓延速度。1时59分18秒监控画面显示在海湖路左侧行车道上燃烧的电动自行车火势变大,建筑物二层有明显火焰。
经调查确认,该商铺二层被经营者擅自改造为住宿区域,摆放了高低床、木床、木柜、衣物等生活物品,商铺日常有严某夫妻、子女及严某的母亲共5人居住,事发当晚,有9人在商铺内居住。此次火灾事故造成8人死亡,8名遇难者均发现在起火商铺二层。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2025年4月12日1时50分许,严某停放在吉祥摩托车配件经营部一层距南墙1.55米、距东门0.35米处充电的建摩牌电动自行车擅自改装的锂离子蓄电池(“国轩高科JTM黄金锂电”)发生短路,引燃车体及周围电动车、车辆配件、沙发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严某,火灾当事人,呈贡吉祥摩托车配件经营部经营者,身为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从业人员,在明知其购买的建摩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明知所购买的国轩牌“JTM黄金锂电池”存在“鼓胀”现象、明知电动自行车不得“私拉电线充电”“进门入户”,且在其已被公安、市场监管、物业等部门多次提醒的情况下,仍对其名下的建摩牌电动自行车多次进行非法改装,擅自在仅可使用48V/16Ah铅酸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上同时加装超过国家标准参数的76.8V/40Ah锂电池组和72V/20Ah铅酸电池组,在火灾当晚将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经营场所内设置居住场所,违规住人,并在发生火灾时应急处置不当,其本人应对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何某娟,涉事房产实际购买者、所有者,其与严某签订租赁合同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本不允许用于居住的商铺,擅自在合同中明确可作为“经营和居住”使用,导致起火建筑使用性质发生变更,且其对商铺经营、住宿场所未设置物理分隔和独立疏散楼梯。
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未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质量控制和生产管理把关不严,其公司生产的“JTM黄金锂电池”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情况。
安徽垒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违规将不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其公司销售的“JTM黄金锂电池”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情况。
昆明新叶商贸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蓄电池产品,先后两次向严某提供已“鼓胀”的“JTM黄金锂电池”,并告知严某“JTM黄金锂电池”存在“鼓胀”是因为“高原反应”,属于正常情况,该公司销售存在“鼓胀”问题的“JTM黄金锂电池”故障短路是造成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
严某,涉嫌失火罪,已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侦大队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呈贡区人民政府等10个单位和25名责任人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交昆明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重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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