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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民发布视频称:在北京东三环北路,一辆黑色小客车不避让正在运送病人的救护车。
经北京交管部门工作,1月6日,小客车驾驶员刘某某前往朝阳交通支队接受调查。
经查,驾驶员刘某某存在未按照规定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两种违法行为。
交警对其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处200元罚款处罚,各记3分。刘某某接受处罚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达了歉意。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可见,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是我们的法定义务。如若不履行,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有小伙伴问,如果因避让产生了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也要自己承担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可见,如果因避让紧急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产生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申诉。如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相关复核、复议单位则会依法予以消除违法记录。
避让救护车
这是法律规定,也是生命的特权!
助人也是自助
请为救护车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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