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5年10月12日,第四届中国保险历史文化论坛——“民族保险业创办150周年暨《保险法》颁布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顺利举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黄宝印,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周延礼,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原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冯晓增,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等领导和嘉宾出席并致辞。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李至柔博士出席论坛第三单元“法治保障·行稳致远”环节,并发表主旨演讲。以下为演讲实录。
英国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博士李至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
非常荣幸能回到母校与大家分享我的一些研究思考。站在这里,我心中充满感慨——王老师是我法学道路上的引路人,我的第一篇法学毕业论文就是在王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那是我第一次真正接触法学,如今多年过去,我也即将完成法学博士阶段的学习。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的题目是:《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与保险问题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首先,我会简要介绍自动驾驶汽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接着聚焦于我的核心研究问题:事故责任应如何界定?保险制度又应如何演进?
一、自动驾驶汽车:现状与未来
什么是自动驾驶汽车?它指的是搭载先进感知与决策系统,能部分或完全替代人类驾驶的智能车辆。我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将其分为L1至L5五个等级。目前常见的L2级辅助驾驶,仍需要驾驶员保持关注;而L4、L5级则基本或完全无需人类干预。
我们展望的未来,不仅是单车智能,更是“车-路-云-网”一体化的智能网联生态。以无人驾驶出租车为例:系统如同机场塔台,调度车辆、规划路径、保障安全,实现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基础设施的实时通信与协同。
二、研究问题:责任谁属?保险何去何从?
一旦发生涉及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变得复杂:是自动驾驶系统的错误,还是驾驶员的错误?抑或是自动驾驶系统设计缺陷?保险应该覆盖谁?费率如何设定?这些都是自动驾驶时代必须回答的问题。
三、现有规定梳理
目前我国在制度层面已开始探索:
全国性层面:《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2023)规定,事故发生时系统若未开启,按传统交通事故处理;若开启,如果为智能网联车方过错,则由使用者承担责任,事后可向车辆制造商、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等追偿。
地方性试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2022)进一步区分“有驾驶人”和“无驾驶人”场景。如果事故发生时有驾驶人驾驶,则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和赔偿;如果事故发生时没有驾驶人驾驶,则由车辆所有人或运营人承担责任和赔偿。这两种情况事后都可向车辆制造商、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等追偿。
四、责任主体分析:超越现行框架
如果我们跳出既有条文,从法律与经济相结合的视角审视,事故责任可能涉及五类主体:汽车生产者、AI设计者、使用者、车主,以及AI本身。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属严格责任范畴。
AI设计者:可类比为“AI监护人”,应对AI系统的安全性负责。
使用者与车主:负有使用维护义务与风险控制责任。
AI本身:赋予其法律人格目前仍存伦理与实践障碍,且AI本身缺乏经济赔偿能力,故暂不适宜作为独立责任主体。
我认为汽车生产者、AI设计者、使用者和车主应该根据不同情况承担共同责任。其中,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应该承担更多责任,因为他们是最低成本风险规避者和最佳的风险承担者。对生产者施加责任可以激励他们提高自动驾驶产品的安全性,并提高司法效率。
五、保险制度革新:从“附加权益”到“强制保障”
当前市场上所谓的“智驾险”多属“附加权益”,是基于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为自动驾驶场景提供补充保障。而《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已推动其向强制保障转变,要求每车应购买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险。
英国《自动驾驶汽车和电动汽车法案(2018)》明确汽车制造商必须购买保险;《自动驾驶汽车法案(2024)》则将保险范围扩展至涵盖制造商与驾驶员双方责任,该法案预计2027年全面实施。
保险设计中一个关键问题是:自动驾驶系统是“产品”还是“服务”?
若作为产品(如车主购买的自动驾驶功能),适用产品责任险;
若作为服务(如乘坐无人驾驶出租车),则更接近职业责任险。
此外,必须警惕道德风险:保险不应成为制造商逃避安全责任的“避风港”。需通过制度设计,将风险内化,激励制造商提升系统安全性。
六、法律经济学视角:市场效率与行为激励
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市场应通过浮动费率、风险定价等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但汽车作为耐用品,更新周期长,可能导致低安全性能车辆持续在役,造成市场失灵。
行为经济学中的前景理论可解释这一现象:人们在面对确定损失时,更倾向于冒险“赌一把”,而非立即承担更换车辆的成本。这就需要监管介入,通过更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市场向安全、高效方向发展。
七、结论与建议
回到最初的研究问题:
责任归属:应建立以风险控制能力为基础的责任共担模型,实现生产者、设计者、使用者、车主之间的动态责任分配,其中生产者应该承担更多责任。
保险设计: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应覆盖所有可能的责任主体;防范道德风险;通过定价机制与监管约束,推动技术迭代与安全升级。
更完善的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应用。作为法律人,我们应主动参与规则塑造,在创新与安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平衡。
我的分享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大家的聆听,也特别感谢母校各位老师一直以来对我的培养与指引!
谢谢大家!
编辑:孟皓琪
校对:梁 瑞
审核:何小伟
终审:谢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