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小轿车在停车场内与行人发生刮蹭,造成人身伤害,也是道路交通事故。2023 年 6月6日 16时16分,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在一大型停车场内与熊某刮蹭,致熊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全责,熊某无责。后熊某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11万余元,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李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300 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熊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1余万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3000余元,还应赔偿7000余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熊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71242.16 元。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原告熊某无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熊某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律师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通常简称为交通事故。现实生活中,人们所熟识的交通事故一般是“撞车了”、“车撞人了”等形态,但在法律上,并非所有的车-车事故或车-人事故均为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和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需要遵从交通事故的法律概念,尤其是人民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如果一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则规责原则、赔偿主体的确定均显著不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上;事故一方是车辆;事故车辆处于交通运行中;损害结果系过错或意外造成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
1、公路。《公路法》第2条、第6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依法视为公路。
2、城市道路。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3、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车辆通行的地方。如4S店或者汽车修理厂中供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4、广场。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场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其一般分为城市中心广场和站前广场。
5、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本案小轿车在停车场内与行人发生刮蹭,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赔偿主体。
根据本人办理的案件改编,仅供参考。咨询电话\微信:13385379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