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车主以为,车辆开启辅助驾驶后就能彻底解放双手、放任车辆自行行驶。更有甚者动起歪心思,私自加装作弊配件,妄图规避系统监测,酒后依靠智驾功能开车。
近期,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 271 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划定法律红线:L2 级车载辅助驾驶不能替代驾驶人,哪怕开启辅助驾驶、人坐副驾睡觉,醉酒驾车依旧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5年9月1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以传统人工方式驾驶汽车行驶至其居住小区。同日1时15分许,王某群再次驾车离开小区,激活车辆搭载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即驾驶辅助系统,非自动驾驶),设置目的地后,利用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即提示、减速、退出”的监测机制,随后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放任车辆在无人监管状态下行驶。
1时37分许,该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路段停止并挡道,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王某群在副驾驶位睡觉,遂报警。民警到场后,对王某群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后将其送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
另查明,王某群所驾汽车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需驾驶人全程手握方向盘、做好随时接管准备;王某群购车后已学习该系统安全知识并通过相关考试,明确知晓饮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此外,王某群曾于2024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五百元,系二年内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结合本案案情,核心规则的核心内涵的可概括为三点,也是本案的裁判核心:
辅助驾驶≠自动驾驶,0-2级辅助驾驶系统仅为驾驶辅助工具,受技术限制无法替代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后仍需全程履行监管、接管义务。
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核心主体,无论是否在主驾驶位,只要未放弃对车辆的管控责任,就需承担驾驶相关法律责任。
私自加装“智驾神器”等逃避辅助驾驶监测的配件,属于违规逃避监管,不能免除驾驶人的驾驶责任,反而会成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浙0113刑初5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群醉酒后激活辅助驾驶、未在主驾驶位操控,是否属于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结合案情及核心规则,作出如下论证:
王某群系本案驾驶行为人和责任主体。其驾驶行为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醉酒后人工驾驶,二是激活辅助驾驶后放任车辆行驶。其车辆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激活后王某群仍是驾驶主体,其利用“智驾神器”逃避监测、脱离主驾睡觉,系违规放弃监管义务,不能否认其驾驶人身份及责任。
王某群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虽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因其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相关规定,不构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结合本案及核心规则,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及司法实践提供以下指引:
驾驶人需明确,L2级及以下辅助驾驶仅为辅助工具,全程需履行监管、接管义务,不得脱离主驾、放弃操控,否则仍需承担驾驶责任。
私自加装“智驾神器”等逃避辅助驾驶监测的配件,属于违规改装,不仅不能免除责任,还会因故意逃避监管加重处罚。
醉酒后无论以人工方式驾驶,还是激活辅助驾驶放任车辆行驶,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二年内有酒驾前科的,将依法从重处罚,无“情节轻微”免责空间。
司法实践中,一律坚持“驾驶人全程负责”原则,否定任何“系统代驾”的免责主张,明确辅助驾驶场景下的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