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4日,徐某根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在某路段右侧机动车道,未佩戴安全头盔,也无驾驶证。前方,张某利驾驶的小型轿车正打右转向灯,准备驶出机动车道。
监控视频显示,10时02分50秒,张某利开启右转向灯,此时徐某根的摩托车距离尚远。随后8秒内,张某利缓慢向右行驶,转向灯持续亮着。就在此时,徐某根驾驶的摩托车突然向左倒地,张某利则正常驶入右侧岔道。
事故发生后,徐某根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两车未发生任何接触或碰撞。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徐某根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全部责任;张某利不负责任。
徐某根的近亲属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利承担次要责任并赔偿50万余元。
2法院裁判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深入审理后,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徐某根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法官在裁判理由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法院认定,徐某根驾驶摩托车作为后车,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轿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导致紧急制动时连人带车摔倒。而且徐某根无证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是导致事故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张某利驾驶车辆已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其右转行为属于正常驾驶行为,不属于超出后车预期且难以避让的危险驾驶行为。徐某根作为摩托车驾驶人应当合理避让。法院强调,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前车驾驶人已谨慎驾驶,没有违法违章行为,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事故及损害后果系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未佩戴防护设备等违章行为所致的,前车驾驶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裁判要旨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司法裁判规则:同向行驶的前后车之间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前车驾驶人如果没有违法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而事故及损害后果是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未佩戴防护设备等违章行为导致的,前车驾驶人不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这一裁判要旨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法院并非简单地以“接触与否”作为认定责任的唯一标准,而是重点考察各方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起案件也给广大交通参与者敲响了警钟。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保持安全车距。无证驾驶、不戴头盔、不保持安全距离,不仅危及自身安全,一旦发生事故,还可能因自身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