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个自动驾驶安全标准即将落地,企业合规窗口期已开启
国际机构正在加紧完成针对自动驾驶系统(Automated Driving Systems,以下简称 ADS)的首套全球安全标准。2026 年 1 月,联合国自动驾驶与网联车辆工作组(GRVA)正式通过一份《联合国法规(草案)》(UN Regulation,简称 UNR)和一份《全球技术法规(草案)》(Global Technical Regulation,简称 GTR),并提交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P.29)审议采纳。
两份文件预计将于 2026 年 6 月的 WP.29 第 199 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与此同时,配套的《指导和解释文件》(GID)也在持续完善中。
联合国监管框架:两套并行的国际协定
ADS 相关的 UNR 和 GTR 均由 WP.29 负责制定。WP.29 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下设的全球唯一汽车技术法规协调平台,共有 63 个缔约方,迄今已制定了 168 项联合国法规和 23 项全球技术法规。
两份文件分别依据两项不同的国际协定框架制定,法律效力存在实质差异:
联合国法规(UNR) 依据《1958 年协定书》制定,欧盟、日本、韩国等实行型式批准制度的国家均为缔约方。UNR 一经采用即具有约束力,须在国家或地区层面落实,且各缔约国之间相互认可批准结果。
全球技术法规(GTR) 依据《1998 年协定书》制定,适用范围更广,涵盖美国、中国、加拿大等国。GTR 本质上是非约束性的技术模板,各国须自行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国内立法,并通过国内法规程序独立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目前尚未签署《1958 年协定书》,主要以《1998 年协定书》缔约方的身份参与 WP.29 工作,以 GTR 为切入点持续提升在国际法规制定中的参与度和贡献度。
中美启动立法进程
ADS 非正式工作组(IWG on ADS)在联合国自动驾驶与网联车辆工作组(GRVA)框架下自 2019 年开始推进 UNR 和 GTR 的起草工作,汇聚了来自各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行业代表和技术专家。
2026 年 1 月,GRVA 正式通过了上述草案文本并发布于 GRVA 网站。随后,美国交通部将 GTR 草案刊登于《联邦公报》,并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启动为期 30 天的公众意见征集。中国也宣布将启动本国的公众咨询程序。
2026 年 2 月,IWG 与 GRVA 在上海举办专题研讨会,重点推进《指导和解释文件》(GID)的完善工作,并处理若干尚待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数据存储系统(DSSAD)、审查程序、用户交互以及安全案例文件的覆盖范围等。
核心条款解析:安全案例、ODD 与 DDT
UNR 和 GTR 在共同的技术基础上构建,适用于配备 ADS 功能、能够在特定运行设计域(ODD)内完整执行动态驾驶任务(DDT)的车辆。其适用范围涵盖 SAE L3 级(有条件自动化)及更高等级的自动化系统,例如允许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需手控眼控,但在其他情况下需要驾驶员接管控制权的系统。
低级别驾驶辅助系统(如自适应巡航控制或车道保持)则不在本次规制范围之内,仍适用联合国第 157 号法规(UN Regulation No. 157)等现行专项文件。
在监管逻辑上,两份文件均采用以结果为导向的“安全保证”路径,其核心机制是结构化的“安全案例”(Safety Case)。与明确规定单一绩效指标的传统方式不同,该框架为各司法管辖区如何将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国法律体系保留了一定的灵活空间。
具体而言,制造商须证明其 ADS 的安全性不低于一名称职且谨慎的驾驶员。这一证明需通过安全管理体系(SMS)和完整的安全案例文件来支撑,内容涵盖安全主张、论证逻辑及支持性证据。安全案例须接受主管机关的审查。在 UNR 框架下,审查机构为型式批准机关;在 GTR 框架下,则视各国国内立法情况由指定评估机构承担。
主要技术要求包括,执行动态驾驶任务(DDT)的能力、安全回退策略以及用户交互协议。ADS 须具备避开安全相关障碍物、遵守交通法规、管理自动驾驶与手动驾驶之间切换的能力。同时,系统须内置针对可预见滥用行为的防护措施(例如在 ADS 激活时禁用手动控制),并具备网络安全和软件升级能力。
验证方式预计将涵盖虚拟仿真、测试场及真实道路测试,监管机构将对制造商的场景分析进行审计,以确保覆盖合理可预见的行驶工况。部署后,制造商须持续监控 ADS 在实际运行中的表现,并向主管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件,以支持持续合规和监管监督。
各国市场影响
欧盟及对齐市场
欧盟预计在 WP.29 通过后不久,即将本次 UN Regulation 纳入其型式批准框架。制造商须依据新法规获得型式批准,方可在欧盟销售 L3 级及以上车辆。日本和韩国等 1958 年协定书缔约国也可能跟进,从而实现跨主要市场的审批互认。
美国
美国不自动采用联合国法规,但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发布 GTR 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表明其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意愿日趋明显。目前美国尚无针对 ADS 的联邦安全法规,但 GTR 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套现成的参考框架。以全球市场为目标的美国 ADS 开发商,可能会主动提前向 UNR/GTR 标准靠拢。
中国及其他市场
我国作为《1998 年协定书》缔约方,一直积极参与 WP.29 讨论,有可能通过国内立法等方式推出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和国家标准。
澳大利亚、印度、加拿大等国也可能以 GTR 为基础制定本国的 ADS 法规,推动更广泛的监管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