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时,适有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接触均损坏,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2026)京0117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2026年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时,适有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接触均损坏,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1997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1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