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受业界关注的修订内容,是首次在地方立法层面系统性地明确了不同级别自动驾驶模式下交通违法与事故的责任归属,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扫清了关键的法律障碍。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智能网联汽车被明确划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在责任认定上,条例采用了基于自动化等级的分层框架:当智能网联汽车由驾驶人驾驶,或者处于有条件自动驾驶模式且系统激活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或事故,责任由驾驶人承担。
而当车辆处于高度自动驾驶或完全自动驾驶模式且系统激活时发生违法或事故,责任则由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对于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其行驶区域被限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特定路段。
这一规定清晰地区分了“人责”与“车责”的边界,为事故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深圳的探索并非中国自动驾驶立法领域的唯一实践。近年来,多个重要城市相继出台了相关法规,共同勾勒出中国自动驾驶责任认定的法律轮廓。
2025年4月1日,《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作为全国首个省级自动驾驶法规正式施行。该条例的核心突破在于明确了当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系统被激活后发生事故,若因系统故障导致,制造商将承担主要责任。不过,北京条例也强调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认定属于国家事权,需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处理,体现了地方立法与国家上位法的衔接。
同样在2025年,《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若因驾驶人操作导致,则处罚驾驶人;若因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则处罚智能网联汽车的“使用主体”。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属于车辆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主体承担,但其可依法向有过错的生产者、销售者等第三方追偿。
重庆市的试点管理办法则确立了“使用主体先行赔付,再依法追偿”的原则,即事故赔偿先由车辆投保的保险覆盖,不足部分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若汽车生产企业、系统开发单位等相关方有过错,使用主体可向其追偿。
从全国范围看,各地法规虽在具体表述和追偿机制上略有差异,但一个清晰的共识正在形成:在高度及完全自动驾驶模式下,当系统主导车辆运行时,法律责任的主体正从传统的驾驶员向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背后的制造商转移。这为解决长期困扰行业的“权责不清”难题提供了关键的制度基础。
放眼全球,自动驾驶的责任规制同样处于探索与博弈之中。在美国,联邦层面尚未形成统一的自动驾驶立法,责任认定主要依赖各州法律和产品责任诉讼。
2025年8月,美国佛罗里达州一起涉及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的致死事故诉讼中,陪审团裁定特斯拉对事故承担部分责任,需支付高额赔偿。这一判例具有标志性意义,表明司法实践开始将部分事故责任指向系统开发商。部分州,如田纳西州和犹他州,已在立法中尝试将运行中的自动驾驶系统拟制为“驾驶员”或“操作员”来分配责任。
欧盟则试图通过产品责任与机动车保险的双重框架来应对挑战。根据分析,欧盟的倾向是让车辆保有人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而由车辆制造商依据产品责任法承担产品缺陷导致的终极责任,运营商可向制造商追偿。
2025年,欧盟联合研究中心发布了对自动驾驶系统型式认证法规的解释文件,旨在推动全自动车辆合规应用,并强化对AI模型透明度与安全评估的要求。有专家指出,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及其行为准则可能大幅增加车企的合规成本。
深圳此次条例修订是中国自动驾驶法律体系化建设中的重要一步。它与其他国内城市的法规共同指向一个方向:即通过地方先行先试,为国家级统一立法积累经验。
而国际上的实践,无论是美国的司法判例导向,还是欧盟的强监管与标准先行模式,都反映出自动驾驶责任认定是一个需要平衡技术创新、消费者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复杂议题。
随着L3级自动驾驶技术逐步走向量产落地,如何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建立清晰、公平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规则,仍是政府、产业界和法律界需要持续协同攻克的核心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