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庐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少见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一辆轿车在行驶时与路上水牛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法院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作出判决。
2025年9月15日20时许,金某驾驶轿车途经庐江县盛桥镇许桥村一蓝莓园路段时,与高某散养在路上的三头水牛相撞,导致车辆受损,水牛受伤,产生车辆修理费用共2万余元。事故经庐江县交警大队认定,双方各占50%责任。
因为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金某起诉至法院。金某认为,高某未对家养牲畜采取有效看管措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金某要求高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等损失。
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金某驾车与高某饲养的水牛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予以认定。依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水牛进行有效管理,因其疏于管理造成金某车辆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金某夜间驾驶机动车途经事故路段未按规定减速慢行,遇到道路上的水牛处置不当造成车头碰撞水牛引发交通事故,对自身损失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高某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高某对金某的车辆维修费用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高某赔偿原告金某损失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