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罗某,男,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广宁县人,住户籍地广宁县。因本案于2026年4月22日被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6年6月23日被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一、酒后骑车追尾,血检179.8,负事故主要责任
2024年11月27日15时01分许,罗某饮酒后驾驶粤H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宁县古水镇雄风加油站路段时,与前方由某甲驾驶的粤H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罗某受伤、两车损坏。罗某因受伤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被送往医院抢救。随后,民警在医院对罗某抽取血液进行检验。经鉴定,从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8mg/100ml。
经广宁县公安局认定,罗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罗某的亲属代其向对方当事人赔偿了损失500元。
二、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
2026年6月30日,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罗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罗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方面,检察机关注意到:罗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但罗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罗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
另查明,经鉴定,罗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但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三、法院判决:全部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广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罗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从重情节:罗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
从宽情节: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罗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罗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虽不影响受审能力,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法院认为,对罗某适用缓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四、本案四大看点
看点一:醉驾入刑——80mg/100ml是红线
根据相关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本案罗某血检结果为179.8mg/100ml,超过入刑标准两倍多,属于典型的醉驾犯罪。
酒驾和醉驾的区别:
看点二: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从重处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本案罗某不仅醉驾,还追尾前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如果没有事故、没有从重情节,初犯且认罪认罚的醉驾案件,可能判处拘役一个月左右、缓刑两个月甚至更轻。本案正是因为有了"事故+主责"这个从重情节,才在拘役一个月十日的区间内量刑。
看点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争取缓刑的关键
本案罗某最终获得了缓刑——即不用实际进看守所服刑,在社区接受监管即可。
缓刑的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罗某之所以能获得缓刑,主要得益于两点:
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出悔罪态度
赔偿损失: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500元,虽然不是大额赔偿,但表明了积极弥补损失的态度
如果罗某不认罪、不赔偿,大概率会被判处实刑(即实际羁押)。
看点四:速裁程序——刑事案件的"快车道"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2026年6月30日受理,7月2日即开庭宣判,从受理到判决仅2天。
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加速版",适用于:
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的特点是:审理快、当庭宣判、判决简略。被告人虽然失去了"长篇大论"辩护的机会,但获得了从宽处理的"优惠"。
提醒:刑事案件中,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认罪认罚并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往往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最佳策略。但如果对事实或定性有异议,不要为了"从宽"而虚假认罪。
五、给所有人的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是口号,是法律红线。一次醉驾,可能让你失去自由、留下犯罪记录、影响子女政审——代价远超你的想象。
80mg/100ml是犯罪门槛。不要以为"只喝了一点""就开一小段路"就没事。只要达到醉驾标准且上路行驶,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生事故后积极赔偿、认罪认罚。如果不幸醉驾发生事故,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这些是争取从宽处理、避免实刑的有效途径。
摩托车也是机动车。很多人误以为"摩托车不算机动车",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醉驾摩托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广宁县人民法院 (2026)粤1223刑初114号案件案由: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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