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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划下去的,往往不是别人的车,而是自己的前途。
01CASE FILE
案情回顾:一夜之间,他划坏了一辆车
近日,阆中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破获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经查,翁某与侯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翁某事后怀恨在心。某日凌晨,翁某来到江南街道某小区欲找侯某“讨说法”,见侯某的轿车停在小区外,便用随身携带的十字改锥,对车身、全车玻璃及轮胎进行毁坏。
接警后,办案民警经摸排走访迅速将翁某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翁某已被阆中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很多人有个误区:“不就是划了辆车吗?赔钱不就完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数额较大”到底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追诉:
换句话说,一辆车的前挡风玻璃、车门钣金、轮胎加起来,很容易就过5000 元这条线。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不是“私下赔钱和解”能摆平的了——即便事后全额赔偿、取得谅解,也只是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刑事责任依然要担。
参考:北京密云一起类似案中,当事人为泄愤用弹弓打坏两辆车、损失 2 万余元,家属全额赔偿后,仍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有人说:“我就是气不过,划两下出出气。”可这口“气”的代价,远不止修车钱。我们替翁某算笔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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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修车外,还可能含误工费、替代交通费等;受害人可提附带民事诉讼,该赔一分不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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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及部分行业招录受限;子女:参军、考公、警校等政审可能受影响 |
「为争一口气,赔上的是“钱 + 自由 + 前途”三笔账。」
这起案子,在阆中并不是孤例。把时间往前翻三个月——
案例 B · 2026年4月 · 顾家井巷
据阆中公安警情通报,徐某(男,33岁)驾驶摩托车行至顾家井巷时,因不满对向行驶的小轿车驶入拥挤路段,竟掉头对该车尾部进行冲撞,并当街打砸,造成车辆多处损坏。目前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来源:阆中公安 2026年4月警情通报)
两个案子,三个惊人的一致:
反过来想,如果当初走另一条路呢?
发生纠纷应理性沟通,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为逞一时之快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否则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 阆中公安提醒:切勿为逞一时之快,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本文案情来源:阆中公安;普法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及最高检、公安部相关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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