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这天有两件事值得记一下。一件管车,一件管嘴。
一、L3、L4自动驾驶,从此有了强制性国标
【今日要点】
工信部8月4日通报,《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GB44721—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批准日期为7月30日,拟于202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范围是搭载L3级、L4级系统的M类和N类车辆,自动泊车系统不在其内。
【二郑划重点】
标准盯了四件事。
1.车企要健全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机制,从安全方针、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安全提升四个维度铺开,研发阶段得做仿真、场地和道路试验。
2.系统的安全水平有了硬杠杠,至少要达到一个合格且专注的驾驶人的水平,不能给用户和路上其他人增添不合理的风险。
3.人机交互这块,激活和退出的全过程都要安全,什么时候就绪、什么时候激活、什么时候退出,都得有明确提示。L3还多一条,必须能监测驾驶人有没有接管能力。
4.检测上搞了企业保障能力检验、安全档案检验、确认性试验三位一体。
【和企业主、读者有什么关系】
先说买车的。以前“L3出了事到底算谁的”,很大程度靠车企自己的说明书兜着。现在国标把车企的告知义务写死了,能力边界、局限性、权责划分要通过官网、车载屏幕这些渠道讲清楚。真到了打官司那天,车企有没有讲明白,是判断产品有没有缺陷的重要一环。
再说做车、做零部件、做自动驾驶方案的。强制性国标不是推荐读物。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讲得很直白,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2027年7月1日之后,达不到就是不能卖。
万一真出了事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说,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给了受害人选择权,可以找生产者,也可以找销售者,赔完之后内部再追偿。国标一落地,“缺陷”的认定就有了可对照的尺子。
【法条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二、四类涉企网络黑嘴被点名,其中一类可能是犯罪
【今日要点】
8月4日,国家网信办通报“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的一批典型案例,一批侵犯企业、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的账号被依法依约关闭。
【二郑划重点】
被点名的分四类。
1.有人蓄意发布误导性信息,抹黑某汽车企业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顺手借热度营销引流。
2.有人专挑企业上市融资、财报公布这些节骨眼上唱衰,歪曲解读经营策略。
3.有账号在多个平台搞矩阵,翻炒企业旧闻、攻击企业高管,然后以删帖、消除影响为名向企业要钱要合作。
4.还有人做虚假测评,贬损产品质量,把消费者带偏。
【和企业主、读者有什么关系】
第三类最值得单拎出来讲。以发负面信息为手段向企业索要“删帖费”“撤稿费”,性质已经不只是侵权。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可能触犯第二百二十一条。
企业这边真被黑了,别只想着找平台投诉。去年5月20日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是个好用的工具。它写明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和经营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更关键的是后半段,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这就是人格权禁令,比干等一审判决快得多。造成实际损失的,侵权人还得赔。
反过来说,这条红线对所有人都一样。雇水军黑同行、给对手贴标签煽动消费群体对立,同样在这次专项行动的整治清单里。
【法条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今日小结
1.自动驾驶国标2027年7月1日起实施,L3必须有驾驶人接管能力监测,车企的告知义务不再是软要求。
2.产品出事故,受害人找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都行,选择权在自己手上。
3.被网络黑嘴盯上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人格权禁令,不必干等判决。
另外提醒深圳的朋友,《深圳市远足径管理规定》8月10日起施行,携带火种上山、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等八类行为被明令禁止,周末爬山的时候留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