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人类驾驶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我国将自动驾驶分为L0~L5一共6个级别。其中,L0~L2,需要人类驾驶员驾驶,人类是法定驾驶主体。L3需要人类驾驶员在系统发出接管警报后,及时接管。L4~L5不需要人类驾驶员,完全由系统进行驾驶,此时,车上的人都是乘客,于是,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可能是汽车生产商与研发人员,不需要讨论人类驾驶员的责任问题。目前,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研发技术正向L3迈进。因此,本文仅探讨L0~L3驾驶自动化的场景。当汽车处于L0~L2(我国市面上几乎所有车辆的智驾级别)时,汽车完全由人类驾驶员控制,因此,人类驾驶员始终是第一责任主体,系统仅为辅助工具,不能替代人的驾驶义务、注意义务、接管义务。当汽车处于L3时,汽车由系统主导驾驶,人类驾驶员在必要时接管,此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争议。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若人类驾驶员在不具备自动驾驶条件的路段使用自动驾驶功能,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且人类驾驶员主观上存在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若人类驾驶员在系统发出接管警报后由于自身过失(如正在玩手机、睡着等),未注意接管请求,由此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若人类驾驶员注意到接管请求,仍放任不管,由此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需要讨论的是,若事后查明,即便人类驾驶员注意到接管请求后及时介入仍然无法避免结果发生的,是否追究人类驾驶员不接管的刑事责任?(本文倾向于认为此时未接管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此外,若人类驾驶员在接管后由于汽车本身的故障(如刹车失灵等)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是否追究人类驾驶员的责任?(本文倾向于认为此时人类驾驶员不宜作为责任主体。)另外,还需要探讨的是,若系统根本未发出接管请求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否会追究人类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亦即,人类驾驶员是否存在主动监督义务?(本文倾向于认为,需要综合路面状况、光线情况、行人过马路的突发性等因素,判断人类驾驶员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结果回避可能性,若无,则不宜追究人类驾驶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