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许可条件方面,依据《汽车管理法》第26-2条第1款及国土交通部于2024年12月17日修订并自2025年8月14日起施行的《汽车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6-2条第1款,申请临时运营许可的自动驾驶汽车必须满足最低安全运行条件,包括配备故障检测与警示装置、人工紧急关闭装置、行车信息存储装置和防止未经授权远程访问的技术措施,并在车辆外部加贴自动驾驶标识,同时不得在为保护儿童、老年人、残障人士等弱势道路使用者而划定的限制区域内启用自动驾驶功能。
其次,在许可申请与核查程序方面,根据国土交通部2016年修订的《汽车管理法实施令》第26条及其附录格式16号规定,申请人须向国土交通部长或地方自治团体(市长、道知事)提交包含测试研究计划、车辆结构与功能说明及安全符合性文件的临时行驶许可申请,并按照2016年2月新增的《汽车管理法实施令》第26条第2款,在指定地点接受国土交通部长依《汽车管理法》第32条第3款委托实施的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获发许可。
最后,在许可后的运营管理方面,《汽车管理法》第27条第2款、《汽车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6条第3款及其附录格式17号规定,许可车辆须持临时行驶许可证和临时牌照在许可地点与期限范围内运行,并按《汽车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和第26条第4款要求挂牌使用;《汽车管理法施行令》第7条第4项将许可期限限定为5年以内。同时,《道路交通法》于2024年3月新增第56-3条、《道路交通法施行令》于2025年3月新增第32-2条,要求持有临时运营许可证的驾驶员必须接受韩国道路交通公团实施的初次及每两年一次的定期安全培训,未按《道路交通法》第160条第2款第10项履行培训义务者将被处以20万韩元罚款。通过上述制度设计,韩国在推动自动驾驶汽车研发测试的同时,确保了其在正式商业化前的道路试运行安全可控。
(二)安全区与试点运行制度
为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运营,韩国构建了“自动驾驶安全区”与“试点运行区”双轨制度,以通过区域化管理和监管例外推动相关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应用。
其一,在制度依据上,《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促进和支持法》第6条第1款(该款于2026年2月1日生效)授权国土交通部长可指定具备配套基础设施的专用道路路段为“自动驾驶安全区”,并由该法施行令第5条细化了指定考量要素,包括道路结构条件、自动协同驾驶系统建设与运行现状、高精度道路地图的构建与更新情况等,同时要求结合车辆技术阶段、结构与功能进行自动驾驶安全区域的细分设定。
其二,在程序机制上,国土交通部长在指定、变更或撤销安全区时须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论证,并与道路管理局、地方警察厅等主管机关协商,最终通过政府公报及国土交通部网站公布,以确保程序透明与决策合法性。
其三,在实践运行上,虽然目前尚未指定任何正式的自动驾驶安全区,但国会于2025年施行的《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促进和支持法》第2条第1款第5项、第7条已授权国土交通部长可指定“自动驾驶汽车试点运行区”,并在首尔、釜山、大邱、世宗等17个地区先行设立,通过适用监管例外机制,允许企业在限定区域内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以积累运行数据、验证安全性能并探索监管模式,为未来安全区的正式设立提供实证基础与治理经验。
在阶段性成果方面,干线公交与园区线路的运营里程持续攀升:世宗快速公交3级自动驾驶累计约17.7万公里;首尔在江南开通“深夜机器人出租车”并已在复杂路况下运行8个月“零事故”。然而,也暴露出如下问题:一是感知融合保守策略带来的系统误判与“幻影制动”;二是车路协同智能交通系统协同链路在恶劣天气、隧道等边界环境中的时延、丢包;三是消费者对自动驾驶汽车安全驾驶的信任尚不足且面向乘客的车内安全被低估,如自动驾驶公交车上摔倒的事件屡见不鲜,亟须开发基于内部摄像头的就座检测技术,并通过“乘客未坐稳车辆不得起步”的联锁机制确保安全。
在监管方面,计划采用“负面清单式”监管框架:政府仅制定自动驾驶相关的政策方向与关键标准,而将其他交由市场主体自主探索,以减少不必要的事前限制并加速产业化进程。
(三)自动协同驾驶系统与高精度道路地图
在临时许可制度与试点运行制度为自动驾驶汽车提供准入和测试路径的同时,韩国亦着力建设支撑其安全运行的基础设施体系,其中以自动协同驾驶系统与高精度道路地图为核心。这两项基础设施分别从实时信息交互与精确空间定位两方面弥补单车智能在感知和决策上的局限,形成对车辆运行的外部支撑条件。
1. 自动协同驾驶系统的法律制度
自动协同驾驶系统是韩国推动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应用的重要基础设施,旨在弥补单车智能在复杂交通环境中的感知与决策局限,提升交通运行的安全性与效率。《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促进和支持法》第2条第1款第3项将其界定为《国家综合交通系统效率法》(2021年2月修订)第2条第16款规定的智能交通系统,通过整合《道路交通法》第2条第15款定义的交通信号、第16款定义的安全标志及《国家综合交通系统效率法》第2条第4款界定的交通设施,为自动驾驶系统提供外部感知与决策支撑。根据2025年6月生效的《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促进和支持法执行令》第2条,系统需与车辆自动驾驶系统进行电子信息交互,实时传输路况、交通等与安全运行相关的数据,以支持和补充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同时,《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促进和支持法》第21条及《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促进和支持法执行令》第17条规定,国土交通部长应在“自动驾驶安全区”与“试点运行区”优先建设并运营该系统,以保障车辆在指定区域内的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