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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开自动驾驶想轻罚?法院:技术不是免责挡箭牌!

  • 2026-08-26 14:19:13
醉驾开自动驾驶想轻罚?法院:技术不是免责挡箭牌!

醉驾开启自动驾驶

法院明确不属从轻情形

驾驶员仍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案情介绍

2023 年 3 月的一个深夜,闫某某与朋友聚餐后,朋友叫来的代驾将同伴送回家后便离开了。看着自己新买的电动汽车,闫某某想起其配备的 “自动驾驶” 功能,认为

自动避障、保持车距,足以安全送自己回家,遂抱着侥幸心理自行驾车启程。

然而,行驶途中闫某某遇民警例行检查,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70 毫克 / 100 毫升,抽血化验后数值更是超过 200 毫克 / 100 毫升,远超 80 毫克 / 100 毫升的醉驾标准。公安机关随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将其刑事拘留后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闫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其辩护律师提出,涉案车辆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技术成熟且能保障行驶安全,对公共安全危害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现阶段自动驾驶在我国仍属试点示范阶段,闫某某的车辆及行驶区域均不符合相关限制规定,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确实开启了该功能。即便开启,车辆仍高度依赖驾驶员操作。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作出有罪判决。闫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灯行法律服务团队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自动驾驶能否成为醉驾从轻处罚的理由,结合法律规定可从三方面解读: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本身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以是否发生事故为既遂要件,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200 毫克 / 100 毫升,属严重醉驾情形。其次,依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当前主流 “自动驾驶” 实质为辅助驾驶,驾驶主体仍为驾驶员,需全程履行注意义务,醉酒状态下驾驶员的控制能力下降,危险状态并未因辅助功能而减弱。最后,参照《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醉驾从轻处罚仅适用于自首、认罪认罚、紧急避险等特定情形,自动驾驶并不在列。法院判决明确了 “技术进步不能规避法律责任” 的原则,即便未来自动驾驶技术升级,驾驶员仍需对自身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一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一)自首、坦白、立功的;(二)自愿认罪认罚的;(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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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网络
审核|志威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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