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闯红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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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JWR083 | |||
豫J1X710 | |||
豫J155M1 | |||
豫JDE795 | |||
豫JDQ6138 | |||
豫J19W25 | |||
案例一
2026年01月21日18时20分许,在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昌州路昌意路交叉口,田某凯驾驶豫J96**7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郑某博驾驶南乐018**9海宝牌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向南转弯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郑某博受伤的交通事故。
郑某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技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田某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巷、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26年01月21日11时31分许,在G341国道479公里南乐县干口镇大清村路孙某磊将冀DLL**8三轮汽车头西东停放在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李某安驾驶南乐073**3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停车起步行驶躲避停放的三轮汽车向北进入机动车道,与梁某建驾驶鲁 PV6**N轻型栏板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鲁PV6**N轻型栏板货车和电动三轮车不同承担损坏、李某安受伤的交通事故。
李某安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超一款“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碍或者机动车转弯、会车车、掉头时,可以短暂借道通行,但不得妨碍所借车道内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梁某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事故多发路段
214省道福堪辖区路段
千口镇良善村至韩张辖区路段
四、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1 南乐县华腾运输有限公司
2 南乐县华阳运输有限公司
3 河南顺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南乐县金桥运输有限公司
5 南乐县华航运输有限公司
原因:近三月违法总量、车均违法量指标高于同类型企业全国平均水平。请各企业负责人立即督促这些车辆处理违法,并落实执行好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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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贾居香肠:13939350833
常年法律顾问 |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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