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魔无情,法网恢恢。因一时嫉妒他人车辆,竟公然放火泄愤,这一冲动之举不仅造成他人财产损毁,更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碰了刑法红线。近日,由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廖某某放火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廖某某为其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案情介绍】
2025年某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路过安顺市西秀区文庙附近,见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灰色轿车停放在路边垃圾箱旁。因嫉妒心理作祟,心生歹念,趁四下无人之际,用捡来的床单塞在杨某某车辆前面保险杠处,并用捡来的打火机点燃床单,故意纵火,导致被害人车辆被烧毁。
【处理结果】
2025年11月5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以廖某某涉嫌放火罪移送西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案发现场车辆停放在路边公共区域,周边环境复杂,紧邻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廖某的纵火行为,火势极易蔓延失控,已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物安全,其行为性质已远超针对特定财物的故意毁坏,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威胁,构成放火罪。2025年12月3日,西秀区检察院将廖某某放火案起诉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4日,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廖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示意义】
玩火必自焚,违法必追责。这起案例再次警示我们:法律是行为的底线,安全是生活的基石。无论何时何地,都应保持理性,克制冲动,自觉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切勿因一时糊涂,触碰法律红线,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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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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