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23日20时50分许,一辆号牌为陕UG3***的小型轿车在黄南州泽库县幸福路实施驾驶机动逆向行驶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群众取证并通过网络平台举报。经泽库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号牌为陕UG3***的小型轿车系华某驾驶,其对实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法对华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3分。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青海公安交警提醒:右侧通行是保障道路安全的基本准则,逆向行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勿因图一时方便或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广大驾驶人需时刻绷紧安全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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