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记者据福泉市人民政府网站报道,2026年5月21日,福泉市公安局发布《福泉市“3·27”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27日21时05分许,贵州黔南州福泉市发生一起小型轿车正面冲撞重型半挂牵引车致2人死亡、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2025年3月27日,吴*醉酒后(酒精血样含量167mg/100ml)驾驶川JJA***号小型轿车搭载李*、吴*友由福泉市牛场镇东外环路往工业园区裕能新能源公司方向行驶,21时05分许,当行驶至牛场工业园区大道兴泉公司路段时,与对向由陈*江驾驶的渝DW****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AG5**超(临)号半挂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川JJA***号乘车人李*、吴*友经医院抢救死亡、驾驶人吴*受伤,两车损坏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据事故调查报告披露,川JJ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吴*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67mg/100ml,醉酒标限值为:80mg/100ml)驾车越过道路双黄实线超速行驶(车辆速度:101KM/H,道路限速:40KM/H),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吴*在此次事故中造成2人死亡,其酒驾等违法行为交由相关部门立案处罚。
陈*江驾驶渝DW****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AG***超(临时)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上道路行驶,无过错行为,不予处罚。
川JJA***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吴*友和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关于“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身亡,免予追究法律责任。
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风险隐患突出。吴某驾驶经历浅,安全意识淡薄,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导致事故发生;工业园区属工业核心区,园区周边人口密集,重工业属性导致交通流量剧增,长期道路运输加剧事故路段交通标志标线磨损严重,事故路段系T型路口,缺少交通信号灯控制,道路两侧有多处支路汇入口,均未设置让行标志,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通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