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12日,原告陈某某将车辆停放在商丘市永城市某小区楼下的非规划停车区域。该区域显著位置设有“此处禁止停车,否则后果自负”的警示标识,但陈某某未予理会。当日上午,车辆前挡风玻璃被楼上抛掷或坠落的物品砸中损坏。经维修厂定损,维修费用为14963元。因小区未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公安机关经走访调查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原告陈某某遂将可能加害的部分住户及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被告王某某提交了在浙江的微信消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时间上和空间上均无实施高空抛物的可能;被告陈某亦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长期不在案涉楼栋居住,事发时身处其他小区。二人依法免除了补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高空抛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如下:11名可能加害的住户各补偿原告车辆损失408元,共计4488元(占损失总额的30%);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993元(占损失总额的20%);原告陈某某自身违规停车存在重大过错,自行承担剩余50%的责任(即7481.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负担。
法官说法:
找不到扔东西的人,业主为什么也要“补偿”?永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彭敬山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若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王某某、陈某二人因能证明自己不在现场而免予补偿,正体现了“只有可能加害者才需承担”的精准定位。物业公司虽已张贴高空抛物警示图标,但因未安装监控等必要设施,被判决承担20%的赔偿责任。车主违规停车,“后果自负”有一定效力,但不能完全免除他人的侵权责任。当车主无视风险违规停车时,自身确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不能免除。法院综合衡量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车主自担50%的责任,既体现了对违规行为的否定评价,也避免了完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极端结果。
商丘日报融媒体记者 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