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1日8时许,英某某驾驶鲁W****W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郯城县庙山镇山南头村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民警在获知事故双方无力承担抢救费用后,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急机制。中国人寿财险郯城救助站第一时间联系伤者家属,详细讲解救助政策及申请流程,同步开展材料审核与申报工作。通过多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完成了抢救费用的垫付受理及审核,并垫付了61580元抢救费用,保障了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来源:郯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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