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能汽车普及,辅助驾驶系统成为许多车主的标配。然而,部分驾驶人误以为开启辅助驾驶便可高枕无忧,甚至在饮酒后利用该系统代驾。近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案件,被告人王某群在醉酒状态下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系统监测,最终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案号为(2025)浙0113刑初596号,为公众敲响了警钟。
一、辅助驾驶系统不能替代驾驶人成为责任主体
国家标准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至5级,其中0至2级为驾驶辅助。辅助驾驶系统受技术限制,无法保证在所有道路环境下安全运行,其功能仅是辅助驾驶人,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本案中,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的是2级辅助驾驶系统。该系统设定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便会提示接管。王某群明知饮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功能,也知晓需手握方向盘随时接管,却购买并加装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非法配件,逃避安全监测,随后坐到副驾驶位睡觉。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群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其作为驾驶行为人和责任人的身份毋庸置疑。
二、醉酒驾驶且具从重情节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王某群曾于2024年7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罚款1,500元(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其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此次再次醉酒驾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与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肆仟元整)。
三、科技向善需以敬畏法律为前提
智能驾驶技术的初衷是辅助人类更安全地出行,而非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自动驾驶技术尚未达到完全取代人类的阶段,驾驶人始终是车辆安全的最终责任人。广大车主应正确理解智能驾驶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切勿心存侥幸,更不可利用科技手段逃避法律监管。杜绝醉酒驾驶,敬畏生命与法律,方能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
